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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民警故意做成证据不足向公安局申诉还是说等,已经4个多月了怎么办

福建-南平 06-14 13:01  悬赏 5  发布者:mfsyjj 给我留言  回答:(2)
2015年2月2日当事人双方平静交谈10余分钟后,肇事者将被害人击打出9层楼梯,造成腰椎骨折,法医鉴定为轻伤2级。案件民警经过3个多月的调查已经于5月4日立案为故意伤害案件,可是受害人到派出所问怎么不送检察院,办案民警说私下已经问过检察院说是证据不足。5月12日被害人到派出所当时分管案件的副所长说:“侦查已经结束,要我自己走自诉。”目前为止只对肇事人取保候审一年处理。我不服于5月29日到区公安局反映情况,于6月5日去询问,区公安局某科长说叫我还是继续等待。
回想民警办案过程;1.在四月中旬左右办案民警和另一民警(不知名字,但5月25日下午在派出所值班)到医院和我交谈说:“你要说你是在被对方推倒后就感觉腰椎疼痛了,否则你到时候连医药费都困难。”犯罪侵害过程不到1分钟就结束了,我根本来不及想什么时候腰痛,只是被击打飞出楼梯下时感觉站不起了。办案民警这样说是要使肇事方显得犯罪情节轻微吗?哪有这样诱人说话的!是不是想让刑事案件按某些人希望的那样走呢?不尊重案件事实是不是要徇私枉法呢?
2、在4月29日笔录在4位警官都下班的情况下,胡警官说把罪犯拖拽我到铁门边地上改为:“拖拽到鞋架的边上。”当5位警官都还在场的时候我还详细的站起来演示给所有警官看是怎么被拽拖坐在紧靠铁门地上的,当时胡警官说要改,我也没太在意,回到医院想这样的说法是在往罪犯的口供靠拢,这是警方想把我说的真实现场尽量往罪犯的口供靠拢啊,有帮助罪犯之嫌。
       笔录里面写罪犯下楼后是打我脸。这也是不对的,我当时有纠正,我说的是:罪犯下楼用拳头打我的嘴角,胡警官说:“嘴不是也在脸上吗?”我告诉他这不一样,打的位置一定要准确,这反映了罪犯的心理。
       罪犯把我:“推下楼梯”应改为“用右手掌根把我击打出楼梯的。”我是呈抛物线状飞出9层楼梯的,胡民警那样写是要显得罪犯犯罪情节轻微。
     如果警察都是这样不仔细侦查的话那会放走多少罪犯呢!如果是有意所为,那这刑事案件估计要采用一直拖延的方法来应付被害人。6月10日、12日和办案民警通电话还是老话无果,6月11日和分管副所长通电话说证据不清,总之还是采用:拖!压!的办法。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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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6-14 14:15
收集证据,委托律师
回复时间: 2015-06-14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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