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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开发商是否侵权

天津-滨海新区 06-18 01:27  悬赏 0  发布者:wyb880…… 给我留言  回答:(3)
天津开发区万科双子座楼盘,购房合同里,写明小区其中一建筑(原楼盘售楼处)属于双子座的经营性公建,目前已交房,但该建筑仍用作万科旗下另一楼盘海港城的售楼处,业主咨询开发商,客户中心答复业主“海港城售楼处占用的公建为经营性公建,不占用双子座业主的公摊面积,用于商业、办公用途”,但明明属于双子座的经营性公建,为何服务于其它作用呢?请问万科地产是否侵权,感谢答疑。
问题补充:
各位感谢答疑,我想问问合同里注明了是属于该小区的经营性公建,这能叫证据木?站在我们的角度是否有理可依,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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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6-18 16:41
需要看证据判定
回复时间: 2015-06-18 07:59
您好!根据您说的情况,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5-06-18 09:20
你好:需结合证据判断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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