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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

湖北-咸宁 03-23 09:38  悬赏 0  发布者:asdf12……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家住5楼,于2010年3月请人装修做防水,做防水的师傅在做防水的时候忘记关水龙头,就走,也未告知我。水从我家漏到4楼和3楼,我得知后及时给两家分别更换了地板,更换的价格是原地板的2倍。4楼和3楼当时并未指出有其他的损失,并且也说了,更换了地板就不在找我了。可后来换完地板后他们两家又提出要别的损失赔偿,并在2011年3月请鉴定部门按照他们所指定损坏的物品进行鉴定,他们提出的损失物品并未得到我的认可,最后法院就直接依据鉴定部门的鉴定要求按照鉴定部门的鉴定出来的费用赔偿。我想咨询下EA
问题补充:
我在法庭上可以以鉴定部门鉴定的结果只能说明物品本身,不能说明物品的损坏是由我家漏水引起的为由推翻他的证据吗?确实时间太长,这么长时间内原告可以对物品做任何事,也可以任何的更换呀,要是法院就这样判我败诉感觉太不公平了。有相关的法律条款支持我的请求吗?希望能具体点。至于装修公司那到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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