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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南开区法院包庇肇事犯罪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刘继业卖主求荣

天津 06-19 11:09  悬赏 0  发布者:行者为正 给我留言  回答:(0)
路遇无良司机遭车祸 司法机构为肇事顶包犯罪开绿灯
07年8月6日晚,我孩子徐哲在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机动车驾驶人杨仲华在持假驾照,超限速一倍的情况下将我孩子撞成重伤,造成急性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及颅骨骨折,生命垂危,当时被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方肇事人杨仲华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该车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应先期支付受害者的医疗治疗费用,但却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定肇事人杨仲华非车主为由不予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以实际车主王冰被判定不负责任,肇事人无偿还能力为由,对方便拒绝履行应承担的责任,逃脱法律的束缚,给我们造成了财产、生命、肉体、精神上的多重打击,所有治疗费用都是我们东拼西凑为孩子治疗,能求遍的人都求到了,求爷爷告奶奶给人作揖磕头才凑到治疗费用抢救孩子。必竟生命只有一次,我们砸锅卖铁也是要为了家庭的完整。

在我们全身心为了孩子的治疗奔波中时,更加意想不到的事情接踵而来对我们的打击更加雪上加霜,该车辆在未担保未抵押未告知被害人的情况下车被提走,且该案未结案的情况下便以极低价格转手,而后肇事人在关押期间突然被减刑放走,直接造成审判时被告缺席,事故至今时至八年人去无踪,法院的判决变成空判,申诉被一再驳回,我们要求申请拉黑对方老赖名单,多次向南开法院执行庭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对方一直推脱,至今不予办理。

车主王冰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却用于商用且随意借与他人导致发生车祸,且南开法院不判决附带民事责任赔偿,肇事车辆挂靠企业为天津市北辰区蒙发机动车配件综合服务部,负责人刘瑞平,系王冰的同事,在出现事故不久后王冰注销车辆逃避责任同时刘端平注销了肇事车辆挂靠公司,我们多次起诉对方南开法院不予受理,不支持维权人的合理起诉,法律应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结果大相径庭,不维护维权人的合法权益却为侵权人顶包肇事事件打开保护伞。用假车主郑正顶替真正车主王冰。使王冰,刘瑞平,太保,人保都逃避了法律责任,由肇事者一人顶替多人和段平的罪行,理应数罪并罚处理却变成了漏人,漏罪的出现,段平至今未受法律应有惩罚。

段平为杨仲华提供假驾驶证造成重大车祸事故,其行为是根本诱因。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伪造、变造、买卖动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法院并没有追讨段平和杨仲华伪造及买卖假证件的罪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所以我们有权力要追讨对方的刑事责任到永久。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一日,南开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2007)南刑初字第4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仲华驾驶的肇事车辆所有人名称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冰,实际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郑正出资借用王冰的身份证购买,我们 申请阅卷查看此项,交警刘存德和法官朱颖拒绝我们阅卷。王冰只是名义上的肇事车辆所有人,该车实际所有人为附带民事被告人郑正,王冰不负赔偿责任。这个判决不符合正常法律判决。我们还有证据证明该肇事车辆津AE6196是有第三者责任保险即强制车辆责任保险及商业保险,投保人是王冰,却被法院判决无责任,这便是迷天大谎,借以逃避法律责任。

车祸发生后,高昂的救治费用和非常规审判让清晰明了的事件变得错综复杂,南开区法院不严惩犯罪分子,却将受害人的合理合法维权之路层层堵截,让我们受害人债台高筑,侵权人逍遥法外。杨仲华和郑正如今早已不知去向,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登记的该肇事车辆的车主是王冰,却被判决不承担责任,肇事车辆当时在未担保、未抵押、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法院放行,被王冰卖掉,让我们索债无门,欲哭无泪。



这场车祸及不公判决对我们家庭造成重大的创伤,应依法追纠严惩处理涉案人员及失职渎职人员,还我们一片蓝天,让百姓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及现在提倡的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道德观,恳求纠正错误判决,维护司法公正,将涉案人员绳之以法,还我们一个公理。我们寻求案件真相和结果。朗朗乾坤,行者为正。因为此事造成我及孩子母亲住院,孩子母亲因此事脑梗中风,不追纠到底誓不为止。并申请国家赔偿解决我们当前被造成的家庭生活问题。因祸至贫,因判决错误造成的后果,恳求法律公正重新照亮我们心中的阴霾,还事情一个真相!!!
                                        实名举报
(2007)南刑初字第4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举报朱颖法官。
(2010)南刑监字第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举报梁涛厅长。
(2010)一中刑申字第1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举报林士娟法官。
致: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的函:举报南开区法院暗箱操作。
(2009)南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书:形同虚设,名存实亡。
(2009)南民初字第226号强制执行书:形同虚设,名存实亡。
(2010)南民初字第2660号零的民事判决书:举报徐学武审判长以此来报复原告。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不予调解通知书:举报交警刘存德。
讯问笔录:07.8.28,15:00分至16:20分,有假,举报刑警郝海涛,何达。
津南检刑诉[2007]362号起诉书虚假:举报检察官:段春刚。
津律协(2011)通字第07号处理结论通知书:举报特别授权代理律师刘继业。
津南检控复通(2011)1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举报检察官郭毅。
津检一分院刑申通(2013)14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举报齐颖平处长。
津检控申审通(2013)9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举报王俊峰,张耀生。
(2014)高检控诉复函字第52号:举报093号。
  2007年8月6日的“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演变成“民告官”冤案,被害当事人:徐哲。被委托人:徐树永,何丽娟,寻求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寻求解决冤假错案,寻求解决“因祸致贫”,寻求申请能够得到国家赔偿金。
另附:有关材料246页。
                                     此致

                                                     被害当事人:徐哲
                                                     被委托人:徐树永
                                                               何丽娟
                                                联系电话:13752672685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易川里5-2-309号  邮编:300113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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