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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与民法都不保护的事实婚姻的疑问

广东-广州 06-10 11:28  悬赏 5  发布者:求助P 给我留言  回答:(4)
如果一男与两女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儿女,而两女互不知有对方,最终男只能与一女形成合法婚姻,那对另一方造成的伤害,或对两女同时构成的伤害,难道就因为实事婚姻不受法律保护而使得两女不能以法律保护自己吗?(如果两女都受严重的精神打击)而男的也因为实事婚姻不受法律保护而不用受任何法律责任制裁吗?那这样是不是说一个男可以借其善于欺骗女人的技长而同时与多个良家女的乱搞关系而不用受任何法律制裁?不能以重婚行为制裁男的,可以通过其它刑事方式追究男的责任吗?这样受害女可以通过怎样的方式寻求怎么样的保护和可以得到怎样的赔偿?如恶意乱搞男女关系,欺骗什么的。
对于非法同居需不需要承担刑事或其它法律制裁和责任的?如要,男女方分别如何承担,对上述情形一男与多女同时非法同居且生儿育女又是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除了对子女的义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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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6-10 11:58
受道德上谴责,法律那这种人没有办法,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
回复时间: 2009-06-10 12:24
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儿女?
已经构成重婚罪!
民事、刑事都应当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09-06-10 13:05
两个人既然以夫妻名义生活,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不然不按法律规定法律当然不予保护,女方难道这么容易就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吗,不办理结婚为什么要跟男方生儿育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一点就不能说女方没有一点责任,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由于我国对事实婚采取的是限制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实婚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成立事实重婚罪。1986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第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二,1986年3月15日《结婚登记办法》施行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的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现在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公布施行,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时间为界限对事实婚的法律效力采取了限制承认主义。因此,《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所有的事实婚都将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存在“重婚”的问题。据此,事实婚只有被承认有法律效力时,才被确认为一种婚姻关系,也才谈得上与其它婚姻关系的重合,从而构成重婚罪。若事实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则当事人所谓的“夫妻关系”不但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反而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所谓“重婚”也就无从谈起了。
女人应该善待、爱护自己!
回复时间: 2009-06-12 14:03
民事上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制裁,但,刑事上这种与多名女人同居的行为涉嫌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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