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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江西-抚州 06-21 04:43 悬赏 0 发布者:廖英梅 给我留言 回答:(0) 2014年12月2日,当事人当天上午9点30左右驾驶宇峰牌电动三轮车(后面载着侄女婿)在荆公路由南向北行驶,由于宇峰牌电动三轮车车上载着被别人撞坏的不能行驶的二轮王力电动车(当天拿去修理,两个后视镜、两个刹车、电动车右边的外壳全被撞坏。),在荆公路上不好把需要维修的二轮王力电动车抬下来(占道),于是绕到(离维修部就10来米)上了王力电动车维修部前面的人行横道上,在人行横道上行驶快到的时候,前面走来了2个老人家,当事人用抚州话说:‘让开点’。在缓慢行驶中,发现有一个老人家倒地了,当时当事人马上停车,跑过去把老人家扶了起来,徐松林马上打了120,大概10来分钟 120就来了,把伤者送到医院去了,后来交警就把当事人带走了。在录当事人口供时,当事人说没有撞到,而在录侄女婿的口供时,交警诱导侄女婿“路过、吓倒、带倒、撞倒都一样有责任”而被迫签了字的。当事人很清楚患者和三轮车没有撞到,是患者刘友兰自行倒地的,公安交警办案人员强迫当事人跪地约1小时的情况下被迫签字。至于患者同行人员是走在患者的前面,她后背不可能长眼睛,所以她的证词不可信。在路过、吓倒、带倒、撞倒都一样有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家属在三天内交了柒万元给患者治疗。
在写担保书(担保当事人出来)时,负责此事的交警他说什么我们和患者家属写什么。患者家属在写申请书时,交警不断的提醒想写什么就写什么,还多次请同事给他们修改并添加有利的内容。而当事人家属对担保申请书有些词不理解并提出疑问时,负责此事的交警态度恶劣,总是一句话:“‘你们爱写就写,不写就拉倒’。造成当事人家属没有跟他交流的余地。当负责此事的交警从电脑里打印出保证书后并未向保证人讲解内容,更没有告知保证人所应该承担的责任,直接叫担保人签字按手印,设陷阱给担保人。直到患者家属拿着保证书来挑事,当事人家属才知道写的申请书的保证内容与担保书的内容不一致(一般担保只是担保当事人出来,但是我们的担保书要求担保人得担保患者在院期间的医疗费)。
当事人从2014年12月4日释放到2014年12月22日上午10点第二次被关押18天内负责的交警未组织双方进行任何的调解,而是直接关押当事人许进勇。这18天内当事人从来离开过抚州,手机一直保持通信状态,并随叫随到。
在当事人从2014年12月22日被第二次关押后,直到2014年12月25日当事人已被送到看守所后,负责此事的交警才第一次打电话正式(当天16:07)通知当事人许进勇其中一家属(并且当事人许进勇12月22日被关押时患者住院账户余额不影响其当天所有治疗,住院账户可查询)。在这关押期间,负责此事的交警对患者医疗费未组织双方进行协商。造成当事人的家属不知道该如何是好?在当事人许进勇被关押的第四天(2014年12月25日),患者家属到当事人许进勇的担保人(第一次关押担保出去)所在工作单位进行闹事( 躺在地上哭喊近一个小时),严重影响了担保人及整个科室的正常工作。当事人许进勇的家属及时将这一情况反映给负责此事的交警并咨询担保人到目前为止还应承担何责任,负责此事的交警告知家属担保人与此事件已无任何关系,患者家属闹事可以报警,可在2014年12月26日负责此事的交警将担保书给患者家属复印,患者家属拿着担保书多次到担保人的单位挑事,造成担保人现已无法正常工作。交警作为一个执法者,对双方家属理应同等对待,而不能因为你是交警就可以任性执法。 而现在患者家属去告担保人,想想这可笑的事情,都是交警造成的。
由于公安交警部门对于当事人司法鉴定结论不符合事实拒绝签字,当天2014年12月22日公安交警部门办案人员直接把当事人送看守所关押,2014年12月25日下午16点左右在亲属的追问下交警才告知当事人亲属。到2014年12月30日仍无法联系下,当事人许进勇叫同在看守所的人把“事故认定书”带出交给其亲属。2014年12月31日亲属提出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交警告知已过三天,不能再做司法技术鉴定。而当事人的家属坚决要求重新做车检,理由如下:
1、作为直接责任人和当事人的有权利知道鉴定机构和发表自己意见,但公安交警部门并没有告知当事人。
2、司法技术鉴定电瓶三轮车为“前保险杠左边撞刮檫破脱落迹行驶中与人体接碰刮擦形成;前保险杠左边离地61-64cm处有3ⅹ5cm面积撞刮檫迹,并造成塑料饰板破裂脱落”这个司法技术鉴定足以证明撞击力很大,也就是说患者刘友兰64cm腿部一定有创伤,法医报告证明患者除头部有碰伤外其他部位皮肤完好,说明电动三轮车刮擦破脱落迹早就有的,而不是这次碰撞的,这也就说明电动三轮车和患者撞到没有直接关系。
3、如果带到患者手,正常人不会倒地,就算倒地正常人都有自行反弹力,也就是首先手撑地,倒地也不会很重。造成重撞倒地有两种情况:(1):三轮车撞击力很大,患者无法反应而倒地(事实证明患者除头部外,其他部位皮肤完好),但没有相应部位的伤痕。(2):患者突然无意识倒地才会产生很大的撞击力(患者原来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由此可见,带倒、吓倒和刮擦撞碰有本质的区别。
4、我们要求法院出示交警部门的录音来证明交警是怎么诱导和威逼做口供。至此不管我们是要求做司法鉴定还是要录音都没有人理我们,有个别的好心人提醒我们只能认命,说我们总不可能去把交警队告上法院。
在写担保书(担保当事人出来)时,负责此事的交警他说什么我们和患者家属写什么。患者家属在写申请书时,交警不断的提醒想写什么就写什么,还多次请同事给他们修改并添加有利的内容。而当事人家属对担保申请书有些词不理解并提出疑问时,负责此事的交警态度恶劣,总是一句话:“‘你们爱写就写,不写就拉倒’。造成当事人家属没有跟他交流的余地。当负责此事的交警从电脑里打印出保证书后并未向保证人讲解内容,更没有告知保证人所应该承担的责任,直接叫担保人签字按手印,设陷阱给担保人。直到患者家属拿着保证书来挑事,当事人家属才知道写的申请书的保证内容与担保书的内容不一致(一般担保只是担保当事人出来,但是我们的担保书要求担保人得担保患者在院期间的医疗费)。
当事人从2014年12月4日释放到2014年12月22日上午10点第二次被关押18天内负责的交警未组织双方进行任何的调解,而是直接关押当事人许进勇。这18天内当事人从来离开过抚州,手机一直保持通信状态,并随叫随到。
在当事人从2014年12月22日被第二次关押后,直到2014年12月25日当事人已被送到看守所后,负责此事的交警才第一次打电话正式(当天16:07)通知当事人许进勇其中一家属(并且当事人许进勇12月22日被关押时患者住院账户余额不影响其当天所有治疗,住院账户可查询)。在这关押期间,负责此事的交警对患者医疗费未组织双方进行协商。造成当事人的家属不知道该如何是好?在当事人许进勇被关押的第四天(2014年12月25日),患者家属到当事人许进勇的担保人(第一次关押担保出去)所在工作单位进行闹事( 躺在地上哭喊近一个小时),严重影响了担保人及整个科室的正常工作。当事人许进勇的家属及时将这一情况反映给负责此事的交警并咨询担保人到目前为止还应承担何责任,负责此事的交警告知家属担保人与此事件已无任何关系,患者家属闹事可以报警,可在2014年12月26日负责此事的交警将担保书给患者家属复印,患者家属拿着担保书多次到担保人的单位挑事,造成担保人现已无法正常工作。交警作为一个执法者,对双方家属理应同等对待,而不能因为你是交警就可以任性执法。 而现在患者家属去告担保人,想想这可笑的事情,都是交警造成的。
由于公安交警部门对于当事人司法鉴定结论不符合事实拒绝签字,当天2014年12月22日公安交警部门办案人员直接把当事人送看守所关押,2014年12月25日下午16点左右在亲属的追问下交警才告知当事人亲属。到2014年12月30日仍无法联系下,当事人许进勇叫同在看守所的人把“事故认定书”带出交给其亲属。2014年12月31日亲属提出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交警告知已过三天,不能再做司法技术鉴定。而当事人的家属坚决要求重新做车检,理由如下:
1、作为直接责任人和当事人的有权利知道鉴定机构和发表自己意见,但公安交警部门并没有告知当事人。
2、司法技术鉴定电瓶三轮车为“前保险杠左边撞刮檫破脱落迹行驶中与人体接碰刮擦形成;前保险杠左边离地61-64cm处有3ⅹ5cm面积撞刮檫迹,并造成塑料饰板破裂脱落”这个司法技术鉴定足以证明撞击力很大,也就是说患者刘友兰64cm腿部一定有创伤,法医报告证明患者除头部有碰伤外其他部位皮肤完好,说明电动三轮车刮擦破脱落迹早就有的,而不是这次碰撞的,这也就说明电动三轮车和患者撞到没有直接关系。
3、如果带到患者手,正常人不会倒地,就算倒地正常人都有自行反弹力,也就是首先手撑地,倒地也不会很重。造成重撞倒地有两种情况:(1):三轮车撞击力很大,患者无法反应而倒地(事实证明患者除头部外,其他部位皮肤完好),但没有相应部位的伤痕。(2):患者突然无意识倒地才会产生很大的撞击力(患者原来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由此可见,带倒、吓倒和刮擦撞碰有本质的区别。
4、我们要求法院出示交警部门的录音来证明交警是怎么诱导和威逼做口供。至此不管我们是要求做司法鉴定还是要录音都没有人理我们,有个别的好心人提醒我们只能认命,说我们总不可能去把交警队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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