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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

山东-滨州 03-25 17:32  悬赏 20  发布者:滴叮滴 给我留言  回答:(2)
律师您好,想咨询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的解释》中第二十条说: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我们的情况是这样:合同约定工程竣工三十日内审计完毕并付款到结算的95%,发包人自2008年10月19日收到结算文件后,至今未审计也未付款。案件在法院2010年1月受理至今未果。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套用上述第二十条,得到法院支持。
    针对这种情况请您给个建议,应如何处理。谢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3-25 18:23
可以的,你们没有委托律师办理吗?
回复时间: 2011-03-25 19:42
1、你们约定是在竣工三十内先审计后付款,并不是如法条上所说不予答复;
2、你们提交了哪些相关证据支持你们的诉讼请求非常重要,不能硬套法条打官司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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