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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26 20:58  悬赏 0  发布者:liujun…… 给我留言  回答:(0)
郑州市客运管理处关于在打击非法营运活动中遭“钓鱼执法” 质疑的情况说明

近期,有部分市民、出租汽车司机向市客运管理处举报郑州的一些机动车及周边县市的一些出租汽车在我市城乡结合部、大型批发市场、院校周边、火车站、飞机场、长途汽车站、大型物流区域、繁华路段等人口密集地区从事非法营运行为。非法营运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市客运市场的营运秩序,侵犯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非法营运车辆安全系数低、事故率高,对乘客的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欺客、宰客现象经常发生,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市的文明形象,成为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为了有效维护出租汽车行业正常运营秩序,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市客运管理处将2011年定为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专项治理年。在打击非法营运车辆过程中,发生了个别非法营运车辆的车主为了个人利益,混淆视听。现对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郑松伟称“钓鱼执法”情况的说明 

2011年3月4日,市客运管理处稽查大队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反映嵩山南路黄岗寺车站附近有许多无营运证件从事客运服务的“黑车”的情况,我处立即安排三个稽查中队前往该区域进行专项治理。通过现场执法检查,稽查队员发现豫AQZ370司机招揽到五名乘客后,驾车驶往新密方向,当该车行驶至郑密路公交公司加油站附近时停下时,稽查队员上前向该车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该车进行了检查,同时向车内乘客询问了解情况,经乘客确认乘车过程后,稽查队员依法开具了《暂扣凭证》及《现场检查笔录》,但当事人郑松伟以种种理由拒绝签收。 

当事人郑松伟在车辆被查扣后,极力隐瞒非法营运实情,并以车辆被盗抢为由报警,影响我处正常工作。称自己没有从事非法营运,只是做好事顺路载人回家,并一口咬定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车辆被抢走的。但在我处稽查部门向其出具现场查处的影像资料等证据后,郑松伟在事实面前不得不承认自己的违法事实,但又改口称自己被“钓鱼执法”。 

针对郑松伟向媒体反映的情况,我处纪检监察室、交通委优化办对事情发生的经过进行了调查,认为该车非法营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执法程序合法,不存在当事人郑松伟向外所称的“钓鱼执法”现象。根据《郑州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当事人郑松伟属“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从事营运活动”。但根据《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中关于“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从事营运活动”处罚的规定,郑松伟属首次被查无客运车辆运营证从事营运活动,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特别轻微,决定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后,不予以罚款处罚,对车辆予以放行处理。

二、关于袁华明称客运管理处工作人员违规收钱一事的说明 

2011年3月17日,交通委优化办和我处纪委已对袁华明反映的稽查人员查扣豫A-7752M车辆的举报投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具体情况为: 

1、2月24日,我处稽查大队六中队在客运新南站值班维持出租汽车经营秩序时,发现一辆豫A-7752M面包车司机正向车上一名乘客收钱,立即上前询问,发现该车涉嫌非法营运,中队长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其进行检查,并告知该行为属于非法营运,随后依法向当事人袁华明开具了《暂扣凭证》,袁华明签字领取了《暂扣凭证》。稽查队员在检查车辆时,对乘客做证情况进行了录像取证。 

2、经查,当事司机袁华明所驾面包车系刚买的车辆,其明知无营运证从事营运属非法营运,但依然从事了非法营运。在查处豫A-7752M车非法营运时,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执法程序合法,不存在当事人向外所称的“钓鱼执法”现象。 

3、关于暂扣车辆长达29天之事,经过调查,当事人袁华明从我处离开后,想托人找关系帮忙处理此次非法营运,目的是减少罚款,因此拖延了时间。 

4、关于当事人反映托中间人协调处理并给好处费一事,经过调查,其称的所谓中间人与我处工作人员无任何关系,我处已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了相关录音证据。 

5、根据《郑州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当事人袁华明属“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从事营运活动”。但根据《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中关于“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从事营运活动”处罚的规定,袁华明属首次被查无客运车辆运营证从事营运活动,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特别轻微,决定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后,不予以罚款处罚,对车辆予以放行处理。

三、关于李淑军称车停着未动而被查处及退还罚款一事的说明 

3月7日,我处执法人员在火车站地区执法时,发现车主李淑军在火车站北出站口叫客,在招揽了4名乘客后,带领4名乘客步行到火车站万博商场门前上了豫A155W7面包车,我处执法人员立即上前询问,发现车主李淑军收了4名乘客30元钱,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其进行检查,对乘客进行了取证,告知该行为属非法营运,随即对当事人做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出具了相关法律手续。依据《郑州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当事人李淑军属“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从事营运活动”。但根据《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中关于“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从事营运活动”处罚的规定,李淑军属无客运车辆运营证从事营运活动,违法情节轻微。

3月14日,我处向其作出了没收非法所得30元、处以5000元罚款的决定,该车主已于当日交纳罚款。按照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罚缴分离的相关规定,该车主所交纳罚款已全额进入郑州市财政专用账户。

到目前为止,三位车主也没有到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按照有关规定,我处对三个车主的处理符合法律程序,也属正常执法范畴。目前,非法营运车辆流动性强,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但我们为了确保广大市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利益,确保正常的营运秩序,为争创文明城市奠定良好的基础,一方面,我们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决不姑息迁就;另一方面,我们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坚持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市民为了自身的安全,为了郑州市文明形象,不要乘坐非法营运车辆;我们也欢迎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对治理非法营运活动的执法程序和执法过程进行监督,如发现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我们将按有关规定坚决予以处理。

欢迎社会各界、广大市民和新闻媒体的朋友对非法营运车辆进行举报,举报电话:67189900。 

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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