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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虹口区海伦路2014年拆迁

上海-虹口区 06-23 02:00  悬赏 30  发布者:宝山2哥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是这次动拆迁的对象,房屋内有6个户口,平均每个户口2到3人。户主不是本人,由于我在2010年结婚需要买婚房,故公积金贷款了25万,向亲戚朋友借了30万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价值75万)。同时住出去也为了让拆迁房屋内的其他人住的宽舒一些。
    拆迁办中有一条“拥有住房的不得享受拆迁福利”为由,在此次的拆迁补偿中完全将我撇在外面。已经在2015年2月份和户主达成协议,上方签了合同。我只有在一开始委托户主去和动迁办谈判签了字,之后就在没有和我联系过,我也没有签过任何字。
    今日在网上看到“上海市拆迁管理实施条例中他处有住房及居住困难情况的认定”中描述“对没有享受过带有福利性质的分房待遇,仅凭个人出资购买的商品房性质的产权房,不应视为有住房。”
问题一:以上这条描述是否成立;
问题二:成立的话我可以通过哪几种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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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7-06 10:22
你好,你有权享受分割的权利。
回复时间: 2015-06-23 11:27
请描述清楚是私房还是公房。
另外,你网上看到的该实施条例,已经失效了。
本律师认为:你有房的情况下,不符合居住困难的要求。
但并不意味着,你对动迁款就没有份额。
具体欢迎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5-06-23 12:04
如果是合格的同住人,有权分割动迁利益;
不属于居住困难,不可获得托底保障。
回复时间: 2015-06-23 17:06
如果是同住人,有权分割动迁利益。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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