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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03-26 22:54  悬赏 0  发布者:lyq001……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回答:(1)
恳求帮助
这些年,我既不知道行政处罚的内容,也不知道诉权,我努力寻求得到法律的帮助,使我能在法治社会中得到平等、享有该享有的权利和得到尊重,我按法律程序,我从不中断的起诉上诉申诉,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的工作人员的说;继续向国家公安部申请复议,至今没有得到答复。2010年12月1日新的【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我向有关部门申请赔偿要求,有关部门以超过时效、和公安部门已经确认【否认错拘】为由,既不给我立案、也不给我出具不立案的法律文书。给我继续走法律程序带来障碍。我搞不懂我是一个下岗工人,2003年5月因为单位关门,为了生活应聘了第一家开放式超市药房------即“大药房做内部保安”,作为首家开放式超市大药房的开张,虽然给市民带来了方便但也给开发商带来了困境,太多的外盗和内部职工的监守自盗现象时有发生,同年7月31日药房员工陈某某、胡某某、陈某监守自盗贵重药品被同事发现,并告知药房董事长和保安部长,他们三人利用工作中的便利和药房管理上的混乱,多次将贵重药品偷出药房,并将所盗药品藏匿在药房地库的夹缝中,伺机销赃给药贩,获取不正当收益。从事后的调查发现,三人监守自盗的药品价值达2000元以上,他们在调查中承认并交待了偷盗的犯罪事实。
于是就在我当班的【2003年7月31日】这一天晚上董事长委托保安部长汪群在晚上21:30分药房关门后,命令全体上班的保安留下来,协助调查这件事,履行正当的职责,于是全体当班保安廖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周某、祝某某、方某某、吴某某、赵某、加上领班余某某、保安部长汪某{其中当班保安伍某某因白天请过假所以晚上沒有留下来}都留在了药房。全体保安和领导来到了药房综合办公室内。保安部长汪某指派我对偷药的事情作记录,一切是由领导亲自调查和处理这件事。调查完毕后,当晩24奌前其他保安及其偷药同事一起吃完夜宵,我作好记录后也被领导获准回家,以后药房发生什么事,我是不知道的。仅仅就是这二个小时的职务行为所作的工作记录却成了我犯罪的事实和过程,2003年10月22日,在我毫不知情下,被公安分局派出所指控涉嫌非法拘禁罪,对我实施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28天,刑事拘留26天,后变更取保侯审一年。从以上事实说明,本人既没有违法也不存在犯罪事实。公安分局派出所2003年10月22日至2003年11月19日对我实施的28天刑事强制措施是缺乏事实根据,系为错误拘留。根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罪刑法定原则等出发;因为我是职务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更不是犯罪,所以不构成公安认定的非法拘禁罪、本人不具备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主客观要件,公安机关认定该罪明显违反罪行法定原则。公安分局在确认书中不承认错拘的事实,并且对我在刑事拘留时程序不合法等相关行为也予以否认。对于以上所述,公安分局的违规、违法、滥用职权、对我实施的非法拘禁,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申请人应当得到相应的赔偿。由于公安分局派出所对本人的羁押,造成了本人的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公安分局派出所司法人员的草率和不负责任,导致了本人不仅在精神上受到创伤,在经济上受到损失,也给生活中带来了困难。本人的羁押,造成了社会对我的偏见,生活背景发生许多不能想象的变化,至今在我公安公民信息网站上留档的【刑事拘留、免于起诉】内容。给我的人生留下了终生创伤和遗憾,况且销案了也不出具销案决定书给我,使我不能恢复正常的工作,生活,从一个履行单位正常职务行为的保安,走向了一个犯罪嫌疑人的角色,给我的人生带来了终生的困惑、遗憾、忧愁。
因为没有犯罪事实的存在,没有证据证明我是非法拘禁,公安分局对我的强制措施决定,超期羁押26天刑事拘留、取保候审一年。是违法的拘留。对于违法拘留,超期羁押,依照国家赔偿法,我理应获得国家赔偿。为什么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
                                      此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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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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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1年03月27日 07时58分
是中国执法者悲哀,是中国司法环境的悲哀。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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