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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03-27 21:56  悬赏 0  发布者:fengxi……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朝阳区 回答:(5)
您好,我前几天在朋友那里转让来一个大众浴池,他给我的和原单位的房屋租赁合同是一年一签的,但是他已经干了十几年了,我接手后需要重新装修且投资数目很大,但是也改变不了一年一签的原则,如果合同到期后,产权单位收房,又不赔偿,我受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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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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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1年03月27日 22时16分
1、可与出租人约定合同到期后,装修费及装修如何处理的问题;
2、如未约定,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合同到期后,可以要求出租人补偿。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心里有一些安慰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3-27 22:00
首先要看你朋友有没有转租权;其次合同到期后,产权房收房并不违法,至于你能得到哪方面的保护还要看合同条款的约定

私密留言,问题发布者选择最佳答案或关闭本贴后可见。
回复时间: 2011-03-27 22:07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回复时间: 2011-03-27 23:52
还是聘请律师代理稳妥
回复时间: 2011-03-28 10:25
受一定的保护。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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