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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抢救导致病人死亡

陕西-宝鸡 03-28 02:50  悬赏 5  发布者:rAQ1503 回答:(4)
患者于二月十八日住进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杏林镇镇中心医院。三月二日晚出现呼吸急促状况,第二天家属向主治大夫反应,大夫只是开了五个吊瓶,到下午打到第三瓶时,患者出现异常,满医院找不见主治大夫,直到患者停止呼吸才有一个门诊大夫来看了一眼,说让把人往回拉。到现在医院一直不认为他们有错。请问应该从那方面追究他的过错?注:患者76岁,男性。当时感冒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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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3-29 09:52
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起诉法院要求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1-03-28 05:20
起诉索赔
回复时间: 2011-03-28 09:22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结合案件情况,医院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应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3,建议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回复时间: 2011-03-28 09:30
可以起诉解决,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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