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农村承包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徐荣康  吴健弘  王远洋  陈皓元  
该问题已关闭

九五年五月一日施行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现在是否有效

浙江-宁波 06-13 09:32  悬赏 5  发布者:阿华 给我留言  回答:(3)
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现在是否有效。
问题补充:
此条例现在是否还有效,请直接正面回答问题,谢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6-14 10:28
该规定目前还是有效的。个人认为规定第二十一条的内容,现行《土地管理法》没有与此不一致的规定,应继续适用。
回复时间: 2009-06-13 16:07
解答法律咨询河南新乡郭英律师电话13837321299:土地问题复杂建议详细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09-06-22 13:28
没有失效,目前处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主要依据就是该规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河北保定
浙江金华
江苏无锡
河北张家口
湖南长沙
福建福州
广东深圳
北京西城区
最新回复律师
湖北 襄阳
人气:443136
广东 广州
人气:3919605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09234
浙江 杭州
人气:442069
河北 保定
人气:287293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