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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有权来分母亲生前已立遗嘱给我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所建房屋吗

 06-25 14:28  悬赏 25  发布者:xiaoju…… 给我留言 地区:浙江-绍兴 回答:(17)
我是家中小女,上有两兄两姐。1983年,四兄妹立下字据正式与父母分家,两兄弟分得茶坊弄老宅,大姐、二姐都出嫁自立生活。我仍与父母一起居住生活,负责照顾当时瘫痪在床的父亲。我与母亲一起在菜场摆摊做小生意,一起照顾父亲,并四处奔走呼吁落实政策为父亲平反。87年出嫁后仍旧与父母一起生活。88年,我与母亲一起出资买了江东街36号的一间10平米的旧屋,当时是以母亲的名义买下的。后我将旧屋进行了修建。母亲当时对我说,这间小屋在她百年后会留给我。94年,江东拆迁改造。这间小屋获得了65平米的宅基地安置。同时,茶坊弄的老宅也获得90平米的宅基地安置,两兄弟每人分得45平米。当时两兄弟分别向母亲要20平米用来建房,但是母亲不肯。后母亲自行提请本村长者郭梅契立下遗嘱,其百年后此宅基地留给本人使用,他人不得干涉(附证件)。95年,由我出资连同我买下的另一65平米开始建造房子,96年母亲与本人一家一起入住。之后母亲有了一段短暂的二次婚姻。没过多久母亲因为得了胆结石,我把母亲接回家中照顾,手术之后母亲便一直与我一起生活。母亲病愈后的生活基本是每天外出打麻将,到饭点回家吃饭,家里的一切大小事务我都尽量不让母亲操心。这样一直过了近二十年,除照顾母亲日常起居饮食外,每年给母亲一定数额零用钱,2010年起每年给1万元作零用。去年,不知何原因母亲提出不满,我们五兄妹一起在村委接受调解时,达成如下协议:一楼两间店面,一间给母亲独立居住,一间房租补贴其生活费。母亲由我负责赡养终老,宅基地及所建房屋也在母亲百年后归我。后我提出母亲如有重大疾病,五兄妹一起承担医药费,母亲、我与三兄姐都签字同意,大姐坚决不愿出医药费,故没有签字。
    今年3月10日,母亲突发脑溢血住院治疗,但病情一直没有好转,母亲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直至5月18日晚不治病逝。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都由我支付。我曾向大姐提出,母亲有8万元银行存款由大姐代为保管,现在母亲有治疗需要,希望能拿出来用于治疗,大姐坚决不同意。母亲去世第二天一早,二哥邀大哥一起去村里办理母亲遗产的相关过户手续,大哥骂了二哥阻止他并告知了我。我得知后十分震惊,便到村委会提出,母亲遗产的相关过户手续必须要通知到我,他人不能私自办理。母亲五七做完,大哥召集了五兄妹一起商谈。大姐拿出母亲的8万存款,表示用这8万元存款来摊母亲的医疗费用,认为母亲名下宅基地有她的一份。我坚决不同意,
    一、母亲名下宅基地实为我与母亲共同生活时创造的共同财产,与其他四兄姐无关。
    二、宅基地上房屋由我出资建造,母亲也由我赡养终老,按照村里的惯例,房屋由谁建造就是谁的。且本人一家一直居住于此。
    三、母亲生前有一份母亲按了手印的代笔遗嘱,宅基地留给我使用,他人不得干涉。虽此遗嘱因我们当时缺乏法律知识,没有见证人,但此遗嘱是母亲留下唯一遗嘱。
    四、此前村里调解的结果还是由我负责赡养母亲终老,其他四兄姐都表示他们不要宅基地,也不来负责赡养母亲的终老。
    五、大姐、二哥都不只有一处房产,二姐也有自己的房子,生活条件都不比我差。 
    我十分难以理解兄姐为何在母亲去世后却要来争夺这块宅基地,丝毫没有兄妹情分,还一直煽动大哥说要争取所谓应得的权益,我十分伤心。母亲在时,我们兄妹虽走动不多,但也相互尊重,互帮互助,没有什么不愉快。现在为了分割母亲名下的房产,兄姐如此无情,我十分无奈。我原本跟大哥提出,母亲由大姐保管的8万我放弃、母亲此次的医疗费用无需其他兄姐来摊,母亲的名下的宅基地希望能协助我办理过户手续,此前一直没有过户是考虑到母亲会多心,希望母亲能安心终老,所以一直也没有去过户。现在其他三兄姐完全否定了我此前对母亲的赡养,并要来分割母亲名下的宅基地甚至是我建造在住的房屋,我十分心寒,更不知如何是好。
    请问此情况下,法院会如何判决母亲名下的宅基地及所建房屋。
问题补充:
此宅基地只有一份以我母亲为名的宅基地使用证,没有办理房产证。我如何才能去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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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06月25日 16时18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根据物权法及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因此,宅基地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其次,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案中,您与母亲合法建造,那么该房屋所有权应该归您及您母亲。
    再次,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代书遗嘱因缺少见证人,可能该代书遗嘱无效。
    最后,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您在您母亲患病期间悉心照料,已经尽到了必要的赡养义务,分割遗产时,可以要求多分。
    综上所述,建议先跟兄弟姐妹协商,或者由村委会出面进行进一步调解,如果实在不行,可以考虑起诉,那么在分割遗产及确认房屋所有权、赡养问题上,建议您积极收据相关证据来支持您的请求,您的胜诉希望还是很大的。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和服务。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6-25 14:48
你好,农村的宅基地性质特殊,他并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因为其所有权属于集体组织,个人并不具有处分权力,根据一户一宅原则,你母亲去世后,该宅基地依然属于你们一户的,但不属于你们任何个人的,也不能分割,除非你们分户,由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分配调整宅基地,故,从法律上讲,你们对该宅基地做的任何处分都不具备法律效力。至于所建的房屋,则首先要看房屋是否经合法审批建造,如果是合法审批建造的,那么房产证上的名字是谁的,谁就享有处分权,如果该房子本身就没有房产证,你再谈房屋如果分配,法院如果判决都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回复时间: 2015-06-25 14:55
已经由遗嘱的情况下,应当依遗嘱进行继承。

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回复时间: 2015-06-25 15:25
你好!
   首先,关于宅基地问题,宅基地因所有权属于你所在的集体组织,宅基地以户为单位,只有户口薄上记载的人才享有使用的权利。
   其次,宅基地上的房屋问题。根据你的表述,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经进行过拆迁,现有房屋为你出资进行修建,应属于你所有。如果房屋有确权,应以登记为准。
   再次,关于遗嘱的效力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需要有代书人、见证人参与,均需在遗嘱上签字。该分遗嘱为代书遗嘱,因缺乏见证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要件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最后,儿女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因你哥哥、姐姐均未尽到应有的赡养义务,你可以要求他们少分你妈妈的遗产。
回复时间: 2015-06-25 15:25
应按遗嘱处理。
回复时间: 2015-06-25 15:29
你好
1、你和你母亲的宅基地属于你和你母亲按份共有的财产,根据你们对该共同财产的出资份额先进行分配,按照你所述,该宅基地包括88年由你和你母亲共同出资购买的10平旧屋转换的65平,以及后来你自己出资购买的65平,所以,对于现在的宅基地,有四分之三是你自己的,还有四分之一属于你母亲的遗产。宅基地上的房屋全部由你出资建造,那么房屋全部是你自己的财产。所以,你母亲的遗产包括8万的存款和四分之一的宅基地。
2、如何分配遗产。首先,如果有遗嘱的话,应当按遗嘱来继承,但是由于你手里的遗嘱不符合法定的代书遗嘱的形式,应当是无效的。那么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进行分配,由你们五个子女平均分配。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所以,作为与母亲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人,你可以多分财产。
3、关于你母亲住院治疗的费用。医疗费用属于你们几个子女都应当尽的赡养义务,其数额应当由你们五个子女平分,任何子女都不能免除该义务。
4、关于你们去年在村委的调解协议,由于约定了免除其他四个子女赡养义务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属于无效协议。
5、总结,宅基地上的房屋完全属于你,宅基地地皮你有四分之一的份额,8万块钱有你五分之一的份额,医疗费其它四人要承担五分之四的份额。
6、另外,你所说的宅基地这个词是不准确的,宅基地从法律上讲是不能买卖的,你们所争议的宅基地应当是拆迁之后依法可以流通上市的国有建设用地。
回复时间: 2015-06-25 18:10
已经由遗嘱的情况下,应当依遗嘱进行继承。
回复时间: 2015-06-25 18:33
1、你母亲94的遗产是无效的,没有代书人和见证人签字;2、你们兄妹三人2014年的《协议》你大姐和你母亲没有签字也是无效的;3、所以你母亲的遗产没有合法的遗嘱,她的遗产(包括宅基地和其他财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你们兄弟姐妹都有继承权;4、你可以提起继承诉讼请求,要求继承你母亲的继承;5、你应该收集证据证明你母亲宅基地上的房产是你出资建造的,应该从你母亲的继承中作价扣除给你;6、你还应该收集证据证明,你长期和母亲居住生活,对母亲进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应该多分得母亲的遗产;7、如果你的证据充分,法院会判决你多继承母亲的遗产的。祝你好运!
回复时间: 2015-06-26 09:04
首先,继承过房子,然后去过户。
回复时间: 2015-06-26 11:13
你好,有权利的
回复时间: 2015-06-26 13:54
可以以你目前手上的遗嘱起诉,及时法院认定无效,也可以根据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主张其他继承人无权继承遗产。
回复时间: 2015-06-26 14:44
第五条 【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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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6-26 16:32
原则上可以继承。
回复时间: 2015-06-26 17:36
1、重要点在于2014年你们几姊妹签的协议效力问题,建议你找村委会补强一下相关证据。
2、如果协议一旦认定无效,则需要按照法定继承程序。
3、房屋是你自己全资建设还是与你母亲合资建设,前者所有权属于你,后者属按份所有。
4、宅基地属于集体财产,不涉及继承问题,关键是房屋所有权归属。
回复时间: 2015-06-27 15:36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您已经尽到了照顾抚养义务,应该多分相应的遗产。
  二、房屋是您出资建设的,物权所有权是您个人所有的。
  三、虽然遗嘱的效力有瑕疵,但是作为佐证是有能力让法官内心产生对您有利的想法的。
  四、村里应该对事实比较清楚了解的,您作为小女的问题以及照顾抚养都是可以证明的。
  五、您出资照顾目前的事实,医药费等项目是可以进行证明的。
 结合以上几点,我建议您诉讼,分家析产,确定房屋产权后。或者直接确定房屋产权的,然后直接要求法院协助函履行过户义务就可以的了。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的
我的补充: 2015-06-27 15:41
《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房子归于您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再次,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因缺少见证人,可能该代书遗嘱无效。
最后,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您在您母亲患病期间悉心照料,已经尽到了必要的赡养义务,分割遗产时,可以要求多分。
回复时间: 2015-06-30 13:51
可以到法院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5-07-01 16:59
首先得按规定确权,然之再按考虑分割相关的产权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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