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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09-24 14:20  悬赏 0  发布者:ylq399……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山东 回答:(2)
劳务合同中,能否规定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报酬一方在劳务报酬之外另行支付?比方约定:本合同劳务报酬为税后额,所得税由支付报酬方另行向税务机关支付。
对于诉讼中民事调解合同的标的能否做以上约定?
问题补充:
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如果属于分红之类的,能否这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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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8年09月26日 00时18分
那样约定  就失去了所得税调解社会收入再分配的职能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8-09-24 14:39
判决确定的给付数额,没有税负。
评论者:李联伟律师
时间:2008-09-29 17:19
根据税法,可以作这样的约定,即劳务报酬为不含税所得,所得税有支付单位另行支付,完全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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