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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人民法院和南平市人民法院拒绝我立案,我可以向福建省高院申请立案吗?

福建-南平 06-29 15:08  悬赏 0  发布者:龙立华 给我留言  回答:(0)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法院和建瓯市人民法院,不允许我起诉政府。理由是我起诉公安局和条件街道行政诉讼,建瓯市政府没有责任。我是跟政府签订拆迁协议,副市长是分管,公安局副局长兼街道书记,通济街道是主管,我2012年6月13号签订的拆迁协议,所有协议里面的拆迁补偿款都没有支付一分钱给我,扣押的理由是:我是低保户兼二级残疾,拆迁款给我用掉就没有钱购买拆迁户。2013年街道对我房屋进行堵路等等,2014年1月对我断水断电及强拆我屋子屋顶,我不间断到建瓯市政府找市长和分管的副市长,他们都是把我推到街道解决,而街道书记还叫110警察来抓我,我于2014年1月29号在国际信访局上访,期间接待街道居委会书记兼拆迁办副主任的电话通知,说我的房屋被村长和村民强拆,我也在北京里面政府门口自杀,在北京同仁医院抢救,街道书记到了医院认为支付抢救费用等等,而真正强拆的时间是1月30号,我到公安局刑警队立案,被公安局副局长拒绝。建瓯市政府不作为,我起诉书为什么要拒绝。我可以向福建省高院申请立案吗?
起诉书

原告:徐丽华,女,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建瓯市人,身份证号码352123196312040503,原住在建瓯市通济街道水南袜厂宿舍1#楼204室(现老桔园1#楼302室过渡房)。联系电话:15159962381。
被告:建瓯市政府,地址:瓯宁路68号,法人代表:陈宗荣。
行政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行政不作为,并且书面向原告道歉。
2、请求依法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精神伤害和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各3万元。
3、追究指使者和强拆者的法律责任。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共计:9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福建省建瓯市通济街道低保户兼二级残疾有房产证的拆迁户,2009年建瓯市政府出台拆迁文件,建瓯市袜厂宿舍和南门村中水南村民属于建瓯市政府拆迁范围,由建瓯市副市长分管、通济街道主管。
在2012年6月13号,公安局副局长兼通济街道书记张书婢、和赖培亮欺骗原告签订拆迁协议,张书婢说:原告是困难户还要照顾一位瘫痪多年的前夫,他帮助原告申请1万元,过渡费不够到外面租房,让原告签订拆迁协议后仍然住在袜厂宿舍,等老桔园拆迁房交房时原告再退出宿舍,所有拆迁协议里面的补偿款照付给原告。赖培亮接着说:救急不救贫。原告83.06平方户型超出面积款,他找几个朋友无偿支付不要我还。之前赖培亮在电话联系我说:他是张书婢的徒弟,他因为在公安局上班私自开赌博场所,被人揭发公安局要开除他,是张书婢保他,他才调到经贸委。
2012年11月27号通济街道张书婢书记通知民政办腾辉主任扣押原告国家危房改造款8000元,无论单位和个人用任何理由扣押这一笔款都是触犯法律。2012年11月28号,原告在福建省信访局上访被通济街道押到车上回到街道解决,张书婢说:今天你徐丽华死是白死,我们当官照样当。建瓯市人民法院,(2014)瓯民初字第1954号,(2014)瓯民初字第1956号,(2015)南终字第233,(2015)南终字第2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四章: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通济街道已经触犯了法律。审判长:原告的房屋是原告家庭最重要最值钱的财产,是原告安身立命之所在,政府如果进行依法征收拆迁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没有任何手段采取黑社会般的残酷手段,已经触犯法律,对于原告的人身和精神及经济损失都受到伤害,对于房屋进行非法侵害。致使原告造成无可挽回的巨大损失及造成原告自杀。
公安部《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第三十九条: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通济街道已经构成:刑事案件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从重处罚。
2013年8月-9月份,张书婢为了逼住在袜厂宿舍十几户拆迁户搬迁,指使南门村詹和贵村长和一大半的村民及李兴泉、苏义荣等等,对原告袜厂宿舍进行堵路和开来两辆推土车进行强拆,他们说袜厂宿舍大门口的一条出路是属于南门村委会的,袜厂宿舍拆迁户没有搬迁影响到中水南村民的回拨地。
原告对村民李兴泉说:袜厂宿舍全部是预制板的房子,你这样强拆原告和其他没有搬迁的拆迁户都是住在楼上肯定会压死人,李兴泉当着众多拆迁户回答原告,压死人市政府领导会负责。原告报警和联系南平市信访局,袜厂宿舍8户钉子户带着我们盖着手指印章的揭发材料到福建省信访局上访,但都是不了了之。
2013年11月-12月期间,张书婢书记指使南门村民拆原告居住的房屋屋顶和所有门、窗和抢原告的水表、电表。张书婢指使农民苏义荣让谢必光通知原告到他家谈搬迁事,如果原告没有搬迁出去就开始强拆•••!原告几乎每一天都到建瓯市市委、市政府分管拆迁的副市长和督查科王科长及办公室詹主任,信访局谢局长等等反映通济街道张书婢书记指使南门村村长和村民堵路、强拆行为。
2014年1月6号在下午4点多钟,原告刚从市委督查科回到家,张书婢让通济街道居委会主任王祖秀、居委会书记姚淑芳兼拆迁办副主任到原告家转达张书婢口谕,原告是属于签订拆迁协议的拆迁户,如果再不搬迁就开始进行强拆。7号早上原告到市委督查科向王科长和信访局谢局长反映昨天傍晚发生的事。
即使协议合法,同时也按照被告没有法律根据的在法庭质证时所说:是原告没有搬迁影响到中水南村民的回拨地,通济街道也无权指使他人强拆,应当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后强制执行,通济街道完全是对公民财产侵害。
2014年1月7号下午四点多钟,通济街道和拆迁办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对袜厂宿舍采取断水断电,当时住在袜厂宿舍的还有谢必光、赵强和原告,接着原告不断求助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和报警,但是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没有解决原告实质性的问题,原告迫于无奈到福建省妇联求助妇联主席,想到这么多年原告为了支持政府的出去工作,今天要被断水断电和遭强拆,为了向通济街道张书婢和魏世华讨公道,原告不惜用生命来向建瓯市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述说冤屈。
建瓯市苏常委、谢局长和残联、妇联付主席赶到福建省妇联协调张书婢承诺不兑现和解决断水断电问题,在调解断水断电及张书婢和赖培亮不兑现承诺时,张书婢让民政办主任联系原告说:街道开会研究给原告困难补助3万元,原告向苏常委和信访局谢局长提出:在没有解决原告断水断电问题之前,原告跟8户钉子户一样到老桔园过度,但是通济街道和拆迁办不能够强拆原告房子。原告要求张书婢和魏世华及拆迁办刘主任写下这样的承诺,张书婢等等不同意写,谢局长对原告说:他们不同意写这样的承诺,你就录我的音,只要原告能够拿出8户钉子户有额外的搬迁奖励的证据,他可以帮助原告跟通济街道张书婢和魏世华协调,这样原告可以跟我们回到建瓯。回到建瓯市所有参加调解的政府官员全部躲避原告。
通济街道已经触犯了法律,建瓯市政府行政不作为,不得已原告于2014年1月26号到北京,原告29号早上在国家信访局上访期间,中午原告接到通济街道居委会书记兼拆迁办副主任姚淑芳的电话,告诉原告说:原告房子已经被南门村村民强拆了,同时有公证处工作人员在原告家公证财物清单,让原告到建瓯市找詹村长拿老桔园钥匙。
老桔园是属于袜厂宿舍的拆迁房,并且有专门负责保管老桔园拆迁房钥匙的小丁,为什么詹村长和村民有老桔园的钥匙?原告所有的希望被张书婢和魏世华破灭,再也无法承受这样的打击,29号下午在北京人民政府门口自杀,建瓯市政府官员权力大于法,原告只有命一条向建瓯市市委、市政府和通济街道张书婢、魏世华讨公道。
在北京同仁医院袜厂留守颜文芳对原告说:公安局刑警队队长在医院门口等抓我到建瓯市判刑,原告当即向福建省驻北京处长求助,魏世华强行办理原告出院并且让原告承担抢救费用。魏世华当着公安局治安大队张小光大队长的面说:8户钉子户有3-2.5万元的额外搬迁奖励原告也有。原告担心魏世华不承认并且在不同场合有提问额外搬迁奖励金之事。
2014年2月1号,魏世华对原告作出的承诺赔偿强拆造成的损失两件皮衣和地塑(当时原告东西没有整理清楚,不知道项链没有掉)2月8号通济街道不归还原告国家危房改造款及强拆造成原告两件皮衣和一条14.88克黄金项链。这期间魏世华还委派桥南居委会王祖秀和居委会主任兼拆迁办副主任姚淑芳到原告家中看损坏的两件皮衣,姚淑芳说:就是毛领一点损坏和一点水泥等等就扬长而去。原告别无选择被通济街道魏世华书记和政法委副书记陈豪等等官员逼到法院起诉,但是政法委副书记陈豪和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坚明确告诉原告,告政府不允许申请法律援助,告农民法律援助支持原告申请。审判长、审判员,原告签订拆迁协议盖的是建瓯市政府公章和副市长私人印章,原告告农民告得着吗?
原告在2014年3月期间,听到原告袜厂宿舍附近的居民反映,强拆原告房屋的正确时间是2014年1月30号早上9点钟左右。原告所有旧的日用品和衣服,都有不同程度损失,原告就不再追究但是皮衣和黄金项链是绝对要主管拆迁的通济街道赔偿。审判长、审判员,原告签订拆迁协议盖的是建瓯市政府公章和副市长私人印章,公安局副局长兼通济街道张书婢指使农民堵路和政府断水断电及强拆已经触犯了法律。在强拆案件中,城区法庭的陈法官到街道找魏世华书记调查取证,他说:徐丽华还告我,她在北京同仁医院抢救费用还没有支付。如果没有公安局副局长兼通济街道张书婢书记指使,南门村詹村长和村民,他们没有这个胆量堵路并且趁我家中无人,强拆我房子逼我自杀。如果主管拆迁的通济街道书记不是公安局副局长,原告报了10几次的警,警察到场从来不做笔录,说:拆迁是政府行为,警察不管拆迁的事,不了了之就这样扬长而去。
2014年7月原告接到桥南居委会王祖秀电话通知,魏世华让应原告到他办公室解决,原告告诉王主任我在法院要下星期一去了,同时也发了一封短信给魏世华,原告到魏世华办公室解决,他说通知原告解决应该没有去,现在他没有时间解决原告的事,并且还是诬蔑原告签订的是71.18户型,原告跟他发生争执他说:让110警察来抓原告,原告也同时报警,但是警察到来没有着笔录就这样走了,我连续报警多次对110说,如果今天市政府领导和警察部做笔录我就从魏世华办公室6楼跳下去,警察来了就是登记原告的身份证号码就走了,原告坐在魏世华办公室窗户下面瓷砖哪里,魏世华让街道干部都出去,看看原告敢不敢从他的6楼跳下,同时还让街道拍原告坐在瓷砖那里的相片和视频转发给市委主要领导手机。
中午政法委副书记到来解决,坚持街道的解决方案,强拆造成原告财物损失一条黄金项链14.88克和两件新皮衣不赔,让原告跟街道签订一份息诉息访协议被原告拒绝,原告被政府官员逼多次自杀,原告怎么可能就这样跟街道签订一份息诉息访不了了之。
原告2014年10月8号到刑警队报强拆案件并且要求立案侦查,被公安局范副局长以刑警队是立刑事案件为由遭到拒绝,当晚原告到芝山派出所报警,被值班民警以一年的理由无法做笔录,要申请公安局领导为由而拒绝。
通济街道的答复件是姚淑芳亲口告诉原告,所有原告上访的答复件都是出自她答复的,这么多年都是书面污蔑原告签订老桔园71.18户型,造成原告在2014年2月15号林宝金市长接待日,政府官员质问原告你签订的是71.18平方户型,后反悔要80多平方户型,同时一位政府官员骂原告是无赖。
建瓯市陈市长说:徐丽华你是依靠拆迁挣钱等等。福建省各级主要职能部门领导,都是这样质问原告街道为什么要扣押你的国家危房改造款和拆迁协议里面的所有拆迁补偿款没有支付及承诺不兑现,肯定是你个人问题。
原告是一位实事求是之人,在2013年下旬8户没有签订拆迁协议的拆迁户,写了一份告全市人民书:里面有一条张书婢承诺徐丽华5万元不兑现,她们让原告签字被原告拒绝。同时原告也发了一封短信告知张书婢,告全市人民书跟原告没有任何关系。
所有拆迁户拆迁协议都有姚淑芳签字,原告签订拆迁协议时她和陈发平都在场。原告上访3年多,找过分管拆迁的副市长黄春及政府主要领导多次,每一次他都把原告要解决的问题,推到通济街道解决。部门主要领导不解决的事,老百姓被逼无奈才找市委、市政府,但是从市委书记、市长和各级部门主要领导都是让原告找通济街道书记解决。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行政不作为逼原告自杀。原告上访3年多,背负政府官员强压在原告身上的污点生活这么多年。精神和人身都受到了伤害及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哪一条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是低保户兼二级残疾,因为原告困难而她的个人财产就应该由政府保管?在此,具状贵院,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不作为,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
综上所述,请审判长和审判员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建瓯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徐丽华
2015年6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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