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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折价问题

北京 04-01 15:30  悬赏 20  发布者:lon1241 回答:(14)
我与前妻离婚,法院判决唯一住房给前妻。前妻给我房屋折价。但是现在前妻给不起我折价。该怎么办?我是否可以起诉要求他拍卖房屋?或者房屋归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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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4-01 15:31
有难度。
回复时间: 2011-04-01 15:32
对方有其他住房的情况下,你可以要求法院在执行阶段拍卖该房屋.
回复时间: 2011-04-01 15:32
可以!
回复时间: 2011-04-01 15:35
你好,你可以通过诉讼要求折价,但是要回产权有难度,除非你前妻同意以物抵债。还有一种情况是,你的前妻还有其他住房或财产,你可以诉讼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回复时间: 2011-04-01 15:34
到法院申请执行。详情可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1-04-01 15:37
可以通过诉讼要求折价
回复时间: 2011-04-01 15:44
可以申请执行
回复时间: 2011-04-01 15:46
若他没有其他住房的话,可能暂时你要不到折价。
回复时间: 2011-04-01 15:49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回复时间: 2011-04-01 16:22
你可以申请执行判决,申请法院将房屋拍卖
回复时间: 2011-04-01 16:47
申请执行
回复时间: 2011-04-01 18:23
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回复时间: 2011-04-01 19:46
您可以到法院申请执行
回复时间: 2011-04-01 21:07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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