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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意伤害致死还是过失致人死亡,或者无刑事责任?

 04-02 12:53  悬赏 50  发布者:gan201…… 给我留言 地区:湖南-长沙 回答:(6)
本村4人(2男子为35岁,2女为60左右)因父亲的公事,早上8点多到我家损毁房屋,殴打伤害我母亲(56岁)头部、胸部,殴打后出现头晕、胸痛等症状,经医院抢救,2日后因高血压致脑溢血死亡,法医鉴定为“原发性高血压病脑出血,纠纷及轻微外伤是其死亡的诱因”,凶犯行凶后无认错和自首表现,母亲与他们之前也无口角纠纷,对于该案凶犯是是故意伤害致死还是过失致人死亡,或者无刑事责任?目前检查院以损毁公私财物罪批捕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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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4月02日 18时06分
刑事责任是肯定构成了的。故意伤害致死。以损坏公私财物罪是避重就轻了,二者的刑期相差很大。
跟检察院理论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检察院以批捕两人为由,构不成聚众情况,法院将无罪释放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4-02 14:19
刑事责任是肯定构成了的。故意伤害致死。以损坏公私财物罪是避重就轻了,二者的刑期相差很大。
跟检察院理论。
回复时间: 2011-04-02 18:02
过失致人死亡更合理,各区法院和长沙市中院有几个类似的判例,有兄弟口角推搡心脏病发作的,还有其他情况的,定的都是过失致人死亡。
回复时间: 2011-04-03 16:27
1、过失致人死亡有刑事责任;
2、同时也涉嫌损坏财物罪
回复时间: 2011-04-04 22:05
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损坏公私财物罪数罪并罚。
回复时间: 2011-04-06 21:27
鉴于死亡结果与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检察机关的定性还是可以认同。具体需要结合案卷考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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