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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好心的律师救我家人的命

辽宁-丹东 04-03 08:05  悬赏 10  发布者:a55183…… 给我留言  回答:(2)
2011年4月2日法院已经下达强拆通知书,我家拒收,可法院还是会执行,对于法院的行政裁决书他判的合法吗?不是说老的〈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条例〉已经废出了吗?怎么在现在还用老拆迁法来执行我家。还用我家已经起诉县城乡建设局明显违法的《拆迁纠纷裁决书》来对我家宣判,还不给我起诉壮就对我家宣判《行 政 裁 定 书》    
求好心的律师救我家人的命。以下是《行 政 裁 定 书》《拆迁纠纷裁决书》〈 起   诉   状〉〈通  知  书〉《行政复议申请书》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宽行初字第00008号
       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冬,系该单位主任。
       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胡石昌,系该局局长。
       第三人常贵基,男,住宽甸满族自治县新华东街。
    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不服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宽住建裁字(2010)第65号《拆迁纠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现被告以诉讼期间如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公共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九)项、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本案先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核*
               审 判 员   生  卉
                 审 判 员   邱  力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晓丽                  


                      〈通  知  书〉

                     被拆迁人:常贵基
    中心商城房地产建设项目用地房屋拆迁实施强迁前听证会将于2011年3月17日8:30在住建局五楼会议室举行,望届时参加。


                                          宽甸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1年3月16日


             《拆迁纠纷裁决书》
            宽住建裁字(2010)第65号
      申请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
      法人代表:王文军    职务:主任
      身份证号:210624197506040013
     被申请人:常贵基    性别:男
      住  址:新华东街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始终未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故申请人向本局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宜进行裁决,
    申请人称:中心商城房地产建设项目用地,是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中的一项,依据2009年Il月4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26期)精神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宽甸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0年4月15日对该地区下达了拆迁公告,同意申请人依据拆迁有关政策及规定,与被申请人就拆迁安置有关事宜进行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后的土地由申请人进行土地储备,作为中心商城房地产建设项目用地,在对被申请人的实施拆迁工
作中,团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始终未能达成协议,严重影响拆迁进程和整个工程度,故申请宽甸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被申请人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宜进行裁决。
    被申请人称:要求还4号楼一层门市房屋160 平方米.住宅200平方米,或6号楼一层门市房屋200平方米,二层60平方米,住宅200 平方米,车位2个。
    经查,被申请人常贵基现有有照房屋(二层)80平方米,砖石结构;有照房屋30.3平方米.石木结构;有照房屋36 平方米,石木结构,座落于申请人建设的中心商城房地产建设项目用地被拆迁范围内,附属设施:无批复手续临时建筑(住人房)63. 69 nf、大门等。2010年3月23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人申请拆迁许可后,对中心商城房地产建设项目用地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于
201 0年4月3日对其核发了宽建拆【2010]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下发了拆迁公告.此后,依据国家、辽宁省和宽甸满族自治县制定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被委托拆迁人(宽甸满族自治县拆迁服务处)与被申请人进行了多次接触和协商,但在拆迁安置补偿事宜上始终未能达成协议.2010年9月30日被委托的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辽宁正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的房屋做出了评估,评估价格为80平方米;有照房屋每平方米1 920元;30 3平方米有照房屋每平方米1600元;36平方米‘有照房屋每平方米1600元。被申请人对该评估结果拒不接受,并放弃再委托具有资质的另一家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二次估价的权利,执意坚持自己提出的补偿要求,经拆迁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协调无效,终因双方分歧较大,至今未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本局认为,鉴于上述事实,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申请人申请裁决符合法定程序,故受理此申请,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旧城区建设改造项目工程顺利进行,本裁决将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为此,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二十号令第十五条,第三十条、辽正房估字( 2010)第511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及县《关于2010年度城市房屋拆迁附属补偿指导价格通告之规定.裁决如下:   给予被申请人货币补偿为:
    1、有照房屋:80 平方米x1920元/m'=153,600. 00元
    30.3平方米×1600元/m'=48,480. 00元
    36 平方米×1600元/m'=57,600. 00元
    2、无批复手续临时建筑(住人房):63.69mX50元/m=3,184.50元
    3、无批复手续临时建筑(厦):58 mX5O元/m=2.900.00元
    4、棚:20.503 m×50元/m=l,025.15元
    5.大门:1副xlooo元/副=1000.00元
    6、菜窖:1个X1200元/个-1200.00元
    7、有线:1台x3s0元/台-350.00元
    8、锅炉:1台x500元/台-500.00元
    9、暖气:50片x50元/片-2500.00元
    10,临时安置补偿费:66.3mXl0元/mX12个月=7,956.00元
    11、搬家费:300.00元
    合计:280,595.65元
    被申请人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 5日内自行迁出,逾期不迁出本局将依法申请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迁或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所发生的费用
由被申请人负责,诉讼期间不停止强制拆迁的执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在接到本裁典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丹东市建设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宽甸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起   诉   状〉

      原告:常贵基,男,汉族,现年73岁,住宽甸镇新华东街
       身份证号:210624193911200019
      联系电话:5183137
      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
       法人代表:王文军
   诉讼请求:撤销宽甸满族自治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的《拆迁纠纷裁决书》宽住建裁字(2010)第65号。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额承担。
   事实与理由:我家住在宽甸镇新华东街,共有住房310m2,其中有房照146.3m2。其余虽然没有房照,也是按住宅进行建造的,全部通水、通电、通暖气。由于临街,有182m2作为门市房和库房使用,余者128m2作住宅使用。从20世纪八十年代末就开始利用经商至今。开始租出去开过华都美容院等。从1995年开始自家经营,先后在工商局注册开过茂源水果蔬菜批发门市部等。
   2010年4月15日开始,县政府决定将我的住宅作为中心商城房地产建设用地。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在动迁时,我们不同意对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始终要求还面积,几次协商没有达成共识,2010年12月10日,突然收到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法人代表王文军下达的拆迁纠纷裁决书,单方决定我所有房产及附属物总共补偿280,595.65元,如不同意,将申请县法院进行强制拆迁。
   我们认为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单方下达的《拆迁纠纷裁决书》是违法的。
   拆迁纠纷裁决书称依据原国务院拆迁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进行裁决,既然依据这两条,法律规定,被拆迁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返还面积两种,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和中心商城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也规定实行两种补偿方式,而裁决书却定只给贷币补偿,不给还面积,显而易见是违法的。
国务院办公厅国发明电[2010]1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城镇房屋拆迁,必须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从拆迁开始我们始终要求进行产权调换补偿,根本没提过进行货币补偿,显然是违犯了我们的意愿,违反了国务院的规定。原国务院拆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房屋按区位、用途进行评估,我们是门市房,有房照,却给1920元/m2或者1600元/m2,与目前市场房价差距甚远,显然是不合理的。
    裁决书称经辽宁正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从动迁开始,我们从未见过这个公司的人,同我们联系的始终是一个姓刘的。这充分说明,是在欺骗我们。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裁决书、国务院文件、房产证、营业执照。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份

                                 起诉人:常贵基
                                 2011年3月2日 问题补充:
4月1日提交给李核庭长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常贵基  性别:男   年龄:73
      单位:丹东袜二厂     
       住址:宽甸满族自治县东关街道8组88号
       邮编:118200     联系电话:5183137
      被申请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土地收购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冬     职务:主任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复议请求:
         1、请求法院验证宽建拆[2010]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
         2、请求撤消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1)宽行初字第00008号
 事实和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九十四条不及时执行可能对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拆迁纠纷裁决书上说,2010年3月23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人申请拆迁许可后对中心商城房地产建设项目用地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于2010年4月3日对其核发了宽建拆[2010]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下发了拆迁公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一、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维护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群众支持依法进行的拆迁工作,保持社会稳定。第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拆迁许可审批程序,严禁将拆迁许可审批权下放,严格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对违返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我请求法院对中心商城的拆迁许可证验证其合法性以维护法律公平,还法制于天下,没有拆迁许可证何来合法,是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5条,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我家是靠道边有工商证现正在营业中的《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茂源水果蔬菜批发部》,而《拆迁纠纷裁决书》却以1600元/平方米超低价格,以低于住宅房的价值单方以货币补偿方式评估。现宽甸县街里的房子用于门市商用的有1600元/平方米的吗?同样位置你中心商城建成的房子怎么就要8800元/平方米呢?你28万就能在县内买来带182m2门市共310 m2的二层建筑房吗?这就是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拆迁纠纷裁决书》称,依据原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单方面给裁决我家货币补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电[2010]15号、中机发5668号文件第三条,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方面的意愿,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我家从没要求货币补偿,都是在以产权调换和动迁办的刘局长协商,拆迁纠纷裁决书单方面以超低的价格给我货币补偿是依据哪条法律。这就是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其它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第九条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须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第十一条:拆迁估价的价值为公开市场价值。第十四条: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第十八条:估价结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
事实是:我家是商店正在营业中有目公睹是商业性质的房子评估机构没有进行实地查勘,没有按照市场价值,并没有按十八条对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裁决书中的辽宁正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从动迁开始,我们就从没见过这个公司的人同我家联系的始终是商业局的刘局长,拆迁纠纷裁决书上说,2010年9月30日被委托的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辽宁正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的房屋做出了评估,被申请人对该评估结果拒不接受,并放弃在委托具有资质的另一家房地产机构进行二次估价的权利,执意坚持自己提出的补偿要求,事实是我家一直要求房屋产权调换,从没要求货币补偿,当时正在卖货,拆迁办的人来了,放下就走了,我家人事后一看是货币补偿,就当时给送回去了,因我家不同意货币补偿也就没在理什么评估机构,而继续要求产权调换,以上事实说明,拆迁纠纷裁决书违返《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意见》和《土地管理法》第二章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物权法39条、42条、64条、66条,就是明显违法和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附:本行政复议状2份
             申请人:常贵基
             201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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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4-03 08:07
行政复议期间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建议你及时带着相关材料当面向律师咨询。你的问题涉及多方面因素
回复时间: 2011-04-07 01:45
可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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