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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应用

四川 04-03 14:11  悬赏 0  发布者:雅安小燕子 给我留言  回答:(0)
2001年10月18日,村民王某家的狗叼走了同村屠宰专业户李某肉铺里的一块肉。后来,这只狗又来到肉铺旁边时,李某用木棍将狗打跑,狗在逃跑中撞到一头正在街上跑的张某家的母猪,母猪因惊吓在逃跑中将正在行走的马老太撞倒,致使马老太骨折,花去医疗费共计25000元。马老太要求打狗人李某赔偿,李某称:“是因为狗偷肉吃才打狗的,撞伤你的是狗引起的,应当找养狗的人。”狗的主人王某称:“直接撞伤你的不是狗,而是猪,要找就找养猪人。”养猪人张某称:“我的猪被撞,按理说也是受害者,而且一连串的事件是因为打狗人的行为造成的”马老太最后将打狗人李某告上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试问:本案中马老太的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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