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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房主未在规定时间内迁走户口

广东-珠海 04-04 11:20  悬赏 15  发布者:sgK8815 回答:(3)
我于去年底以总价79万购买了**的一套房,当时合同明确约定卖方在收齐全款2日内就必须迁走附于此房的户口,逾期则按每天房产转让总价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银行今年2月1日将尾款打到买房账号。但迄今为止,卖方仍然未将户口迁走。请问我可否诉诸法律途径向卖方索赔?如果在上诉期间,卖方迁走户口,我可否得到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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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4-04 11:24
   依照双方合同的约定,一方未根据约定履行义务需承担违约责任。
   如在诉讼期间,对方迁走了户口(即合同约定义务),你也可以按照约定据实主张违约金。
回复时间: 2011-04-04 12:32
可以主张违约赔偿
回复时间: 2011-04-04 22:12
可起诉,能得到赔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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