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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7级赔偿

广东-深圳 04-04 22:54  悬赏 15  发布者:杨长海 给我留言  回答:(0)
仲  裁  申  请  书
申请人:                      性别:男             民族:汉
出  生:1981年4月1日       原籍:湖北省          联系电话:13760128090
现住所:
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凤岗玉泉路玉泉工业区嘉利工业园A6座  邮政编码:                             
被申请人:潮州市海澜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汉城                                   职务:
住所:广东省潮州市经济开发区试验区片工业区D2-3-8A幢1-2层    
联系电话:0768-2806086                              手机:13828335666

仲裁要求: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2.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由社保局补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200元。
3.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1个月工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计:31(月)X 2600(元)=80600元。
4.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期间未付给申请人的两个月工资7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0年6月5日,申请人在潮州市海澜电子有限公司发生工伤,经广东省潮州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经潮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为柒级,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潮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须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为12个月工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共31200元,现潮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已将此款项汇入被申请人的帐户,现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与申请人。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应补助申请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为31个月工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但经与公司协商,被申请人不同意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600元)来补助。
在工伤期间(二零一零年六月和七月),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工伤期间2个月的工资。
但经与公司协商,公司不同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上述赔偿。现申请劳动仲裁。
由于上述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潮州市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此致
潮州市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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