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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咨询

辽宁-沈阳 04-05 17:32  悬赏 0  发布者:bsxl 给我留言  回答:(0)
一、标的物:房产一处。
二、房产产权性质:军队房产,军队已售与产权人。因属于军产,没有房产证,不能上市交易。但军队允许产权转让(意即默许私人交易)并由军方登记产权的转移。
三、产权所有人:房主,男。因病瘫痪已丧失言语、吞咽和行为(民事)能力,靠鼻饲生存。
四、因取得房产时,房主已处于如(三)所述状态,因此对身后房产如何处置,房主无口头或书面交代。
五、家庭成员:
1、房主妻子,原配,尚健康。与房主生活,对房主尽主要的日常护理之责。
2、长孙,未婚,已有工作并有女友。因父母离异,自幼基本由爷爷奶奶抚养,一直与爷爷奶奶共居,现亦协助奶奶做翻身、更衣等照料爷爷的力气活。
3、长子再婚并再育一子;长女育一女;次子育一子。
4、二子一女均有家庭,各自有房另过。相隔不远,平素互有帮衬,亦常探望父母,各尽其能打理父亲的医疗、护理事务。

就此咨询如下:
1、房主未过世前,房主妻子有无对房产的全权(分割、赠与、遗嘱处置)处置权?若没有,那么房主妻子自己有多大的处置权?
2、如果房主过世,房主妻子仍健在,房屋的全部产权是否应该自然地归房主妻子所有?如若不是,那么按继承法,如何分配房产?
3、如若爷爷奶奶均过世且奶奶亦未留下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此时很可能长孙已成婚,并居住在该房产内),如果二子一女中的任何人要求按继承法提出继承主张,应该说长孙很可能就丧失了继续居住该房产的法理依据(无房产证、无有效遗嘱),是这样的吗?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会如何判决该遗产(房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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