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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问题该怎解决

天津 07-06 20:17  悬赏 0  发布者:haosha……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郝尚武,生于1938年6月12.。今年6月22早8点左右,我在自行车道上骑车回家,突然后面有一辆车把我撞出4-5米。我的头部先着地,鲜血直流,面部没有完好的地方,腿部胳膊多处创伤流血,到医院检查虽无生命危险。但无论心理还是生理都在成了极大的创伤,对此我该怎么办?

道路精神损害慰抚金的确定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道路的适用范围
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如下两个方面场合:
  1.侵害生命权对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救济。
  2.侵害健康权对其本人或其亲属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救济。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由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标准、最高和最低限额,因此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数额,是审判实践遇到的一个十分复杂而且是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以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问题。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来衡量,既然如此,精神损害不是赔得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因此,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依照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
(二)精神损害慰抚金确定的基本原则
1.适当补偿、限制原则。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很难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其不含直接物质内容的相应价值,依据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难以正确处理,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一种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期望通过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减轻或消除,从而起到抚慰作用。
  2.公平合理原则。这是处理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原则。其涵义是指适用金钱赔偿的精神损害时,应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公平、合理确定一个适当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具体要求是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占到便宜,另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给受害人以适当的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不使受害人吃亏。
  3.确定法官有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原则。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或合议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过一定的造法活动,对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力。在审理道路案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时,法官或合议庭应依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审判实践经验,结合具体的案情,确定一个相当或适当的赔偿数额。
(三)精神损害慰抚金确定应考虑的因素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1.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1)受害人的请求。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才对此予以审理和裁判。受害人或者相关人员未提出此诉讼请求,法院当然不能自动作出处理。
  (2)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加害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
  (3)受害人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名望、年龄、家庭状况等。
2.从加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1)加害人的过错程度。这里的过错责任仅限于过失,不包括故意。因为故意以道路交通事故致害他人,则构成刑事犯罪,不是民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根据加害人的过错大小加以考虑,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
  (2)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经济能力强者可以考虑多赔偿,反之少赔。衡量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应考虑其实际收人与供养人数的多少,包括其父母、子女及其他应当赡养的家庭成员,如果超出其经济能力,使判决得不到实际履行,亦无实际意义。
3.从客观角度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2)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
  (3)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基于上述原则和考虑,目前,在一般案件中判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坚持宜低不宜高的原则,防止将当事人的期望值拉得过高。数额原则上控制在5万元之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万元的,应报请审委会研究决定。
这一回答虽然不是最后的结果,但对我来说已经是很大的慰抚。我想在法制社会里什么都应该以法律为准绳。所以我认为要想得到客观公正的解决,就应该就找律师给以帮助。由于我无法走动,只能通过网络寻找律师,得到的回答基本是交通事故要由主管单位的认定,无论住院还是检查结果都应该有根据。
律师的要求并非无理,我被车撞出4-5米倒在血泊里就是依据,送到医院后也进行了多项检查都有记录,难倒这些都构不成依据吗?我在交通队已经明确表态,类似我这样的事故恐怕不是一起两起,他们怎么解决我也怎么解决。也可能交警是参加工作不久,连一句调解的话都没有说,无奈之下我只能继续往下走。交警给我的票据全在这里。希望懂法律的人给以指点,还需要什么样的内容才算完整。
我需要说明的是,我是1938年6月12生。到6月22应该是整整的78岁,但刘警官开出的医院诊断证明是77岁。谁能知道刘警官的用意是什么?我骑车是在非机动车的道上骑得很慢,被后面的机动车以20mk的速度撞出4-5米远,口鼻鲜血直流,右眼眶也有明显的渗血。造事者虽擦掉了地上和脸上的出血,但并未止住。这一切刘警官是看到的,但他并没有记录,根据交通法把我被撞坏的自行车给扣押,造事者反倒什么事也没有。
我到医院也进行了多项CT检查,医院都记录在案,为什么刘警官不出具那些记录而是两张空白诊断证明?我不懂法律,哪位法律专家能够讲明道理,一是普法,二也是对我最大的精神慰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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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7-06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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