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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被不合法的物业公司抢占

辽宁-鞍山 07-07 14:33  悬赏 0  发布者:杨文安 给我留言  回答:(12)
我是前期物业,业主委员会要求换物业,在街道房产部门监督下进行的,结果业主大会没通过,业主委员和另一家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主管部门通过告知,和找到这家物业公司法人明确告知你们抢占前期物业是违法的,他们不听,把我们的整个公司所有门贴上封条,用刀把我们的物业公司所说有员工赶出去了,现把我们办公卷柜,财务室全部撬开,发票丢失,档案丢失,造成不可估价的损失,电脑小区报警和监控全部破坏,我们去报警派出所说是纠纷,应该去法院起诉,他们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行为上已经不属于违法应经是抢劫。为什们公安机关这门定性说是纠纷呢?给与这例子合理的答案,我们希望法律援助。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7-07 23:21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 我认为业主委员会签物业合同未经业主大会表决系非法《物权法》第76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78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您作为前期物业权利受到严重侵害也是可以提起撤销之诉的。
我的补充: 2015-07-07 23:29
其次,关于把我们的整个公司所有门贴上封条,用刀把我们的物业公司所说有员工赶出去了,现把我们办公卷柜,财务室全部撬开,发票丢失,档案丢失,造成不可估价的损失。《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也可以认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依法可以报警并由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再者,关于公安机关不受理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您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

最后,另外媒体、网络、也是公开事实和接受关注的的平台可以为自己伸张的。当有重视关注后,事情才能更好的解决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
回复时间: 2015-07-07 15:40
搜集证据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5-07-07 15:58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你们作为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如果没有到期,双方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此外,既然业主委员会未通过更换物业公司的决议,那么你们仍然还是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
    其次,对方将您物业公司所有门贴及办公卷柜、财务部撬开、发票档案丢失,你们应该及时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案件其实已经不仅仅是民事纠纷的问题,对方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再次,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您可以收到对方不予立案书面通知后,您可以到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同级检察院控申科控诉。根据《刑事诉讼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所以,对于公安机关迟迟不立案的行为,你可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控申科提出请求,请求人民检察院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保护你的合法权利,这是合法的救济手段。
    最后,本案涉及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公诉案件,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您可以向法院起诉,那么这个案子就属于公诉转自诉案件。建议您尽快收集证据,采取多种途径维权,一方面向检察院控诉,如果不予理睬,那么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书面通知书,然后到法院起诉,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同时要求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在一审判决前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我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回复时间: 2015-07-07 17:08
赔偿终究要走民事程序的,你们公司可以起诉索赔。
回复时间: 2015-07-07 17:10
你好!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你作为前期物业是合法的,业主应当对服务合同予以合法解除,由于业主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也是其合法权利,但对造成后一物业公司对前期物业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对方将你物业公司所有门贴及办公卷柜、财务部撬开、发票档案丢失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
再者,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构成前期物业公司已经构成(二)、(三)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处理。
最后,公安机关以有纠纷为理由不受理案件是不对的,因为有纠纷是造成严重刑事问题的导火索,所以,公安机关不受理是错误的,你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投诉到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予以立案处理。
另外,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你可以提起自诉时一并提附带民事诉讼。
希望我的解答你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或微信联系。
回复时间: 2015-07-07 17:12
你好,收集证据起诉处理。
回复时间: 2015-07-07 17:26
这种情况虽然对方行为违法,但因你方缺乏相关证据,建议积极搜集、补充证据,通过刑事附带民事或者民事程序来维护你们的权益。
回复时间: 2015-07-07 17:34
你好,建议起诉解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你的损失情况的,刑事责任对你并不利的
回复时间: 2015-07-07 18:59
搜集证据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5-07-07 21:45
1、他们涉嫌犯罪了;2、可能涉嫌寻恤滋事犯罪;3、可能涉嫌损坏财物犯罪;3、警察不管应该投诉举报或者提起警察不作为的行政诉讼;4、也可以向检察院控告警察不执法;5、还可以请记者调查采访报道。6、还可以向政府、市长求助。
回复时间: 2015-07-08 11:23
你好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本案中,如果没有经过过半面积、过半业主的同意,是不能更换物业的,所以,你的物业公司仍是该小区的合法物业。
    2、针对后期物业用刀赶人、撬门撬锁、损毁档案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所以,对方的行为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你还是去派出所报警,如果派出所不受理,应当属于行政不作为,你可以向县或区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如果仍不受理,可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对复议不符的,最终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安机关受理立案。
    3、给你提供一个同业竞争的案例供你参考,犯罪嫌疑人被认定寻衅滋事罪。
    【案件介绍】
    李某是在北京的一名务工人员,2011年7月,李某在北京某街道上开设了一家小的饭馆,生意十分的红火,来往的客人也非常的多,让李某大赚了不少,然而好景不长,2012年7月,在李某饭馆的对面,张某又开设了一家饭馆,其提供的服务及菜色品类与李某非常相似,而且价格相比来说要低上不少,李某的饭馆一下子人流便被分去了大半,李某看到对方酒馆红火而自己的酒馆门可罗雀,嫉妒之心生起,不断的到对面饭馆闹事。2013年3月,李某邀请了几个朋友一块喝酒,酒足饭饱之后,李某便和同伴到对面的酒馆闹事,用携带的携带的砖块、木棍打伤张某店内人员,砸坏餐桌等物品。张某收拾残局后照常营业,愤怒的李某再次伙同老乡准备打砸时,被公安人员抓捕。
    【案件审理】
    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李某等人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并打砸张某的店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主动赔付受害人损失,取得张某的谅解,因此可以从轻判刑,最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回复时间: 2015-07-09 14:29
您好!建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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