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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谁来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
陕西-汉中 04-06 22:09 悬赏 5 发布者:003322…… 给我留言 回答:(3) 到底谁来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
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们好,
本人;王永强,住于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大安镇新民村八组,于2003年5月25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我坐同学[张乃斌]的自行车去上学。在本县的第三中学校门口与河南省民权城关镇小老家村驾驶员[付铁军]驾驶豫n07491号大货车,由陕入川,于至事故地点点,在于宁强县大安镇响水村二组[张振忠之子张乃斌在校十七岁]所骑自行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乘坐人。[王永强在校十七岁受重伤交通事故]。
出事之后,宁强县大安镇第三中学校将张乃斌开除,原因是;造成学校影响较大,对整个宁三中的校风影响不好,
2003年6月25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经现场勘察;会议研究认定责任如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驾驶员[付铁军占本次事故的百分之五十的责任]。2骑自行车[张乃斌占本起事故的百分之五十的责任,但是出事时,学校的各个门市部和过路的人看见张乃斌自行车的路线是正确的,可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怎么还是认定张乃斌占本起事故的百分之五十的责任呢?是否存在有隐情呢?]。3乘坐人[王永强无责任]。
200年元月份,本人勉强出院,于2004年2月12日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鉴定结论为,本人为二级伤残;双腿高位截肢,肌肉明显萎缩。时间定于2004年3月5日。在宁强县公安交通事故处理科处理此事,[本人以及家属,我的法律工作者,车方在场,可是骑自行车张乃斌以及家属没有一个人在场]。当时[本人和家属提出要求骑自行车张乃斌没有在场,我们不同意处理此案,宁强县公安交通事故处理科办案的人员;张健和宁强县汉源法律事务法律工作者黎蕃说;让我们先跟车方把事故处理了,然后到宁强县人民法院去起诉骑自行车张乃斌,2004年3月5日,我跟车方达成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2004年3月5日,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材料粘贴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解书,2004年3月19日,
重点问题
1;在校学生。学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学校是否有权力将学生[张乃斌开除,],
2;定于2004年3月5日在宁强县公安交通事故处理科处理此案时,[张乃斌和他的家人以及家属没有一个人在场时],宁强县公安交通事故处理科的人员和法律工作者是否有权力;将骑自行车张乃斌没有到场时,可以来处理此案。宁强县公安交通事故处理科的人员和法律工作者在处理此案时是否存在过错和隐瞒事实真相责任,我的法律工作者是黎蕃是否真心站在我的立场,角度,位置上来为我处理此案的。
3我的法律工作者是宁强县汉源镇法律事务所黎蕃,宁强县公安交通事故处理科办案的人员;张健,为我请的法律工作者。
本人在此请求上级各位领导来认真处理此案,给一个二级伤残双腿高位截肢的我一个合理的说法,我相信上级领导会尽职进则的,在此希望上级领导给予高度重视此案。
本人;王永强
联系手机号码;13571620974 18791464781
联系qq信箱时;976180485@qq.com
联系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大安镇新民村八组,邮编;724402
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们好,
本人;王永强,住于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大安镇新民村八组,于2003年5月25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我坐同学[张乃斌]的自行车去上学。在本县的第三中学校门口与河南省民权城关镇小老家村驾驶员[付铁军]驾驶豫n07491号大货车,由陕入川,于至事故地点点,在于宁强县大安镇响水村二组[张振忠之子张乃斌在校十七岁]所骑自行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乘坐人。[王永强在校十七岁受重伤交通事故]。
出事之后,宁强县大安镇第三中学校将张乃斌开除,原因是;造成学校影响较大,对整个宁三中的校风影响不好,
2003年6月25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经现场勘察;会议研究认定责任如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驾驶员[付铁军占本次事故的百分之五十的责任]。2骑自行车[张乃斌占本起事故的百分之五十的责任,但是出事时,学校的各个门市部和过路的人看见张乃斌自行车的路线是正确的,可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怎么还是认定张乃斌占本起事故的百分之五十的责任呢?是否存在有隐情呢?]。3乘坐人[王永强无责任]。
200年元月份,本人勉强出院,于2004年2月12日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鉴定结论为,本人为二级伤残;双腿高位截肢,肌肉明显萎缩。时间定于2004年3月5日。在宁强县公安交通事故处理科处理此事,[本人以及家属,我的法律工作者,车方在场,可是骑自行车张乃斌以及家属没有一个人在场]。当时[本人和家属提出要求骑自行车张乃斌没有在场,我们不同意处理此案,宁强县公安交通事故处理科办案的人员;张健和宁强县汉源法律事务法律工作者黎蕃说;让我们先跟车方把事故处理了,然后到宁强县人民法院去起诉骑自行车张乃斌,2004年3月5日,我跟车方达成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2004年3月5日,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材料粘贴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解书,2004年3月19日,
重点问题
1;在校学生。学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学校是否有权力将学生[张乃斌开除,],
2;定于2004年3月5日在宁强县公安交通事故处理科处理此案时,[张乃斌和他的家人以及家属没有一个人在场时],宁强县公安交通事故处理科的人员和法律工作者是否有权力;将骑自行车张乃斌没有到场时,可以来处理此案。宁强县公安交通事故处理科的人员和法律工作者在处理此案时是否存在过错和隐瞒事实真相责任,我的法律工作者是黎蕃是否真心站在我的立场,角度,位置上来为我处理此案的。
3我的法律工作者是宁强县汉源镇法律事务所黎蕃,宁强县公安交通事故处理科办案的人员;张健,为我请的法律工作者。
本人在此请求上级各位领导来认真处理此案,给一个二级伤残双腿高位截肢的我一个合理的说法,我相信上级领导会尽职进则的,在此希望上级领导给予高度重视此案。
本人;王永强
联系手机号码;13571620974 18791464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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