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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方式

山东-济南 04-07 08:20  悬赏 0  发布者:QxB8429 回答:(2)
甲把其享有的对丙的债权转让给乙,甲通过特快专递形式通知丙,但丙未签收,然后甲通过电话方式通知丙并录音,但起诉后,丙未到庭,录音材料的效力如何认定,且在录音中,甲只是说将那个条子转给乙,但未明确说明那笔债权转让,能否认定已通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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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4-07 08:34
可以认定。
回复时间: 2011-04-07 09:02
建议委托可以认定的那个律师办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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