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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感谢费算不算犯罪
07-07 18:56 悬赏 25 发布者:mylove…… 给我留言 地区:四川-成都 回答:(12)
我单位是事业单位最近有笔长期业务需要和邮政联系,由于我有个朋友在邮政那边负责所以单位就把这事交由我来办,事情办成了邮政那边为了感谢给了我3万的辛苦费还说如果以后业务量大的话还回有些感谢费。我想问下这个算不算受贿或者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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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辽宁-铁岭]
- 任玉山律师
- 电话:13204107711
- 28097积分
回复时间:2015年07月07日 19时43分
你好!
首先,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其次,根据《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以及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对受贿罪主体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规定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受贿罪主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外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所以,你是事业单位,为财政开支的,属于“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最后,根据《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受贿罪的行为应当掌握:
1.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2.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你在工作中,收受3万辛苦费,要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
综上,你虽然构成“国家工作人员”但严格来说,不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严格来说,不构成犯罪,但实践中可能要以“受贿罪”论处即便不以“受贿罪”论处,也是违返财经纪律的行为。建议你要慎重。
希望我的解答你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或微信联系。
首先,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其次,根据《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以及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对受贿罪主体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规定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受贿罪主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外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所以,你是事业单位,为财政开支的,属于“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最后,根据《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受贿罪的行为应当掌握:
1.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2.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你在工作中,收受3万辛苦费,要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
综上,你虽然构成“国家工作人员”但严格来说,不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严格来说,不构成犯罪,但实践中可能要以“受贿罪”论处即便不以“受贿罪”论处,也是违返财经纪律的行为。建议你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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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答案
- [重庆-万州]
- 冉兵律师
- 104896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7-07 19:09
涉嫌犯罪的,最好不要收取的。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 154041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7-07 19:19
办成后收取费用,有可能涉嫌受贿罪。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7-07 19:27
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两者主要看主体身份。
- [陕西-西安]
- 黄卫阳律师
- 26376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7-07 21:27
一、严格依据《刑法》来讲,因为事情单位安排你行使的职务行为,没有损害单位利益,即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所以收取“辛苦费”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除了“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收“辛苦费”行为其它要素符合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应当清楚,现实执法与纸面上的法是有差距的,执法机关对法条、对案情的理解可能与我上述观点不同。不能排除你的这一行为被立案追究的可能性,一旦这样,后果很严重。所以建议您最好不要收取,或者少收取(以万元以下为宜)。
以上意见供参考——西安 黄律
二、除了“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收“辛苦费”行为其它要素符合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应当清楚,现实执法与纸面上的法是有差距的,执法机关对法条、对案情的理解可能与我上述观点不同。不能排除你的这一行为被立案追究的可能性,一旦这样,后果很严重。所以建议您最好不要收取,或者少收取(以万元以下为宜)。
以上意见供参考——西安 黄律
- [青海-西宁]
- 凌爱军律师
- 28688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7-07 21:30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的行为应该不构成受贿罪。所谓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本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次,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构成本罪的关键是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案中,您办完事后,对方为了感谢您才给您的,并非是为了谋取利益这个前提才给您的,因此,原则上不构成受贿罪。
再次,你们单位是否有相关的规章制度规定了不得收受他人好处,如果有相关制度并有处罚措施,一旦被单位发现或者认定,对您个人来说肯定是不利的。
最后,至于对方承诺以后业务量大还有感谢费问题,建议您谨慎处理,因为您拿了别人东西或者钱财,就会有把柄在对方手里,这样对您来说是会被牵制的,所以,建议您冷静处理这种事情,让自己也心安理得。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加我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首先,您的行为应该不构成受贿罪。所谓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本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次,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构成本罪的关键是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案中,您办完事后,对方为了感谢您才给您的,并非是为了谋取利益这个前提才给您的,因此,原则上不构成受贿罪。
再次,你们单位是否有相关的规章制度规定了不得收受他人好处,如果有相关制度并有处罚措施,一旦被单位发现或者认定,对您个人来说肯定是不利的。
最后,至于对方承诺以后业务量大还有感谢费问题,建议您谨慎处理,因为您拿了别人东西或者钱财,就会有把柄在对方手里,这样对您来说是会被牵制的,所以,建议您冷静处理这种事情,让自己也心安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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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青岛]
- 徐志远律师
- 312922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7-07 21:40
1、如果你们是国家的事业单位,涉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2、如果是企业,涉嫌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3、没有收取,拒绝;已经收取应该马上退还或者向单位坦白交代上缴。
- [辽宁-沈阳]
- 110网律师
- 6090020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7-07 21:47
不要收取,可能涉嫌犯罪。
- [浙江-嘉兴]
- 徐君伟律师 VIP
- 电话:13732582122
- 25721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7-07 21:53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关于受贿罪的认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所以说您受的这笔钱无疑是一个定时炸弹,对您的工作前途是很不利的。这笔钱出之于你的职务和业务关系产生的利益,您收取的,定性会定受贿的。并且本身来讲无功不受禄,您只是职务行为产生的,不是个人身份产生的,利害关系应该是明确的。
二、关于数额来讲,3万的数额属于较大的情形,情节也是比较重的。我建议您及时退还。
三、虽然主观上并没有这个意向,但是实践中行为代表着很多的东西的。还是需要谨慎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呢可以继续,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
一、关于受贿罪的认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所以说您受的这笔钱无疑是一个定时炸弹,对您的工作前途是很不利的。这笔钱出之于你的职务和业务关系产生的利益,您收取的,定性会定受贿的。并且本身来讲无功不受禄,您只是职务行为产生的,不是个人身份产生的,利害关系应该是明确的。
二、关于数额来讲,3万的数额属于较大的情形,情节也是比较重的。我建议您及时退还。
三、虽然主观上并没有这个意向,但是实践中行为代表着很多的东西的。还是需要谨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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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7-07 22:47
属于犯罪。所谓的感谢费就是回扣,好处费。也许你自认为没有损害单位利益,但这不是你的正当合法收入所得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7-07 23:30
你好
1、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所以,你是否构成受贿罪,关键看你是否为他人牟取利益。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承诺行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本案中,你接受了对方给予的辛苦费,而且对方表示如果以后业务量大的话还会有些感谢费,你就构成了默示的承诺。
3、所以,你的行为是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如果你刚刚才收的钱,没有超过一个月,是不算受贿的,建议你赶紧上交或者退还,以免因为4万块而失去宝贵的工作和自由。
4、以上说的有些理论化,给你提供一个案例,可以参考。
[案情]
2004年起,被告人徐红金担任鄱阳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分管人事、土地利用和土地交易工作。
2004年5、6月间,玉山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鄱阳分公司负责人刘海陆来到鄱阳,欲购买鄱阳县农机公司的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于是刘海陆找到被告人徐红金,询问了土地出让有关政策及农机公司土地的价值情况,徐红金作了详细的答复。2004年7、8月份,刘海陆再次找到徐红金,要求徐红金在土地评估之后,徐红金提供了土地分类、用地性质及基准价格的有关情况。
因鄱阳县农机公司经法院依法查封,委托江西联创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2004年9月份,刘海陆通过竞买购得鄱阳县农机公司的土地,十余天后,刘海陆来到鄱阳,找电话叫被告人徐红金到鄱阳镇饶州大酒店刘海陆住处,刘海陆将事先用牛皮纸袋装好的四万元现金送给了徐红金,并说感谢徐在期购地过程中帮的忙,还要求徐在土地过户及日后其开发过程中给予关照。
2005年11月、2006年3月,刘海陆在办理鄱阳县农机公司土地使用机变更手续时,被告人徐红金在审查土地登记审批表上,签署了同意初审意见,报请领导审定的意见。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徐红金为掩盖其收受刘海陆四万元现金的事实,叫鄢海际在其事先写好的刘海陆租王根泉(徐红金岳父)房屋的协议上签了字,租金四万元,并跟刘海陆说原给的四万元作房屋租金。但事实上,刘海陆从未租用王根泉的房屋。
[审判]
鄱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红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刘海陆贿赂四万元,为刘海陆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红金已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为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根据被告人徐红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一款、第386条、第383条、第64条、第72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人徐红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受贿所得四万元人民币,予以收缴。
[评析]
本案当中,被告人徐红金虽然一直否认许诺了刘海陆,但从证据上看,其为来鄱阳开发的刘海陆提供土地方面咨询、提供政府相关文件、出具相关证明、均是在帮助刘海陆房地产开发顺利进行,这些行为即使是正常的职务行为,但是在收受了刘海陆的4万元人民币后,这种行为就变成暗示为刘海陆谋利的许诺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应当构成受贿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1、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所以,你是否构成受贿罪,关键看你是否为他人牟取利益。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承诺行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本案中,你接受了对方给予的辛苦费,而且对方表示如果以后业务量大的话还会有些感谢费,你就构成了默示的承诺。
3、所以,你的行为是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如果你刚刚才收的钱,没有超过一个月,是不算受贿的,建议你赶紧上交或者退还,以免因为4万块而失去宝贵的工作和自由。
4、以上说的有些理论化,给你提供一个案例,可以参考。
[案情]
2004年起,被告人徐红金担任鄱阳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分管人事、土地利用和土地交易工作。
2004年5、6月间,玉山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鄱阳分公司负责人刘海陆来到鄱阳,欲购买鄱阳县农机公司的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于是刘海陆找到被告人徐红金,询问了土地出让有关政策及农机公司土地的价值情况,徐红金作了详细的答复。2004年7、8月份,刘海陆再次找到徐红金,要求徐红金在土地评估之后,徐红金提供了土地分类、用地性质及基准价格的有关情况。
因鄱阳县农机公司经法院依法查封,委托江西联创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2004年9月份,刘海陆通过竞买购得鄱阳县农机公司的土地,十余天后,刘海陆来到鄱阳,找电话叫被告人徐红金到鄱阳镇饶州大酒店刘海陆住处,刘海陆将事先用牛皮纸袋装好的四万元现金送给了徐红金,并说感谢徐在期购地过程中帮的忙,还要求徐在土地过户及日后其开发过程中给予关照。
2005年11月、2006年3月,刘海陆在办理鄱阳县农机公司土地使用机变更手续时,被告人徐红金在审查土地登记审批表上,签署了同意初审意见,报请领导审定的意见。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徐红金为掩盖其收受刘海陆四万元现金的事实,叫鄢海际在其事先写好的刘海陆租王根泉(徐红金岳父)房屋的协议上签了字,租金四万元,并跟刘海陆说原给的四万元作房屋租金。但事实上,刘海陆从未租用王根泉的房屋。
[审判]
鄱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红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刘海陆贿赂四万元,为刘海陆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红金已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为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根据被告人徐红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一款、第386条、第383条、第64条、第72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人徐红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受贿所得四万元人民币,予以收缴。
[评析]
本案当中,被告人徐红金虽然一直否认许诺了刘海陆,但从证据上看,其为来鄱阳开发的刘海陆提供土地方面咨询、提供政府相关文件、出具相关证明、均是在帮助刘海陆房地产开发顺利进行,这些行为即使是正常的职务行为,但是在收受了刘海陆的4万元人民币后,这种行为就变成暗示为刘海陆谋利的许诺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应当构成受贿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 [辽宁-沈阳]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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