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徐荣康  毕丽荣  王景林  王远洋  李波  
已解决问题

房产过户,急盼回复!

 06-19 13:11  悬赏 20  发布者:2277 给我留言 地区:天津-塘沽区 回答:(4)
您好!我家在天津,我叔叔要办天津户口我们家就出钱给他买了一套房子(底商,超过5年,原价30万,现在预估60万),现在政策赠与房产好像收的税少了,想咨询一下,现在做赠与给我父亲都需要那些具体的费用,如果现在不过户,以后用什么办法能够把这套房产过到我的名下。如果直接买卖过户给我需要多少费用?总之我们就像花最少的费用把这房子过户给我,该如何操作?希望律师能在百忙中给与解答万分感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09年06月19日 14时24分
财政部在5月29日下发了一个免除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给你看看,你就知道如何办了。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6-19 13:20
已回复。
回复时间: 2009-06-19 14:55
建议你当面咨询房管局,以便做规划比较。
回复时间: 2009-06-19 18:46
由你的叔叔先赠与给你的父亲,再转赠给你。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安徽合肥
河南周口
江苏无锡
福建厦门
北京西城区
河北保定
广西贵港
四川成都
湖南长沙
最新回复律师
广东 广州
人气:3918813
安徽 合肥
人气:85502
河南 郑州
人气:530641
江西 赣州
人气:3188
上海 静安区
人气:163848
河南 周口
人气:23095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