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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女方怀孕,男方愿意结婚。女方父母,婚前极力反对领结婚证并索要六万元彩礼

山东-临沂 07-07 22:44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因女方怀孕,男方愿意结婚。女方父母,婚前极力反对领结婚证并索要六万元彩礼,男方家庭经济困难,贷款四万。女方父母说彩礼是给她闺女婚后生活的。结果女方父母退还两万,收了四万,没多久就提了一辆车。新婚后几天女方就回了娘家,到快生才回家,孩子出生几个月后又回了娘家,至今未回。男方多次去女方娘家叫人,女方及其父母不让进门,开口便骂,期间还动手打人。现孩子不到两周岁,女方上诉离婚,女方要孩子。请问律师,男方可以要回彩礼吗?男方家里仍有两万贷款未还,父亲脑梗塞高血压,丧失劳动力,全靠母亲支撑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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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7-08 10:38
1、婚姻法规则,双方起诉离婚的,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子女不满2周岁的原则上由女方抚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离婚彩礼的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就很差,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单位给予经济帮助,给付彩礼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应认为被告的这种生活状况,属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3、女方已经起诉离婚,建议委托律师维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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