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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问题

北京-西城区 07-08 14:03  悬赏 20  发布者:lingzh…… 给我留言  回答:(5)
吴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是北京市市属一事业单位员工,与单位签订《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合同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一)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的;(二)本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由单方解除合同的;(三)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或部分无效或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违约一方承担的违约赔偿金额为:违约时的档案工资*2.0系数*违约月数。”该项规定是否有效?我如果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离职,是否要按照该条款赔偿违约金。
另外,我一直想弄情况《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否受《劳动保护法保护》?劳动合同法中第九十六条规定: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不知道另有规定指的是什么?
谢谢赐教,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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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08 14:08
这方面没有相应的法律可依
回复时间: 2015-07-08 14:08
事业单位 如果有编制的。那么与单位间形成的就是人事关系 就要适用人事规则 这方面没有相应的法律可依
回复时间: 2015-07-08 14:17
你好,建议咨询当地人社局
回复时间: 2015-07-08 14:34
你好,建议咨询当地人社局
回复时间: 2015-07-08 14:52
你好,一般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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