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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赔偿

河北-廊坊 04-07 17:25  悬赏 30  发布者:lhy863…… 给我留言  回答:(3)
您好!
    我是廊坊的一个村民,咨询您个问题。我村个人土地承包自2006年12月31日承包合同已到期,按照《土地法》是否土地应归村集体所有?可是在去年8月29日村书记及副书记在未有召开任何会议(全体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情况下,与本村一村民签订一份土地赔偿金协议,并加盖公章,参照30年土地承包合同制订的此协议,按照《土地承包法》《土地法》是否符合土地承包的法定程序?此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应该通过什么途径反驳它?期盼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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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4-08 19:40
你好!建议你到相关政府部门或者相关机构咨询!
回复时间: 2011-04-07 18:45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就是村集体的 不是你个人的 个人只有使用权。
回复时间: 2011-04-08 17:43
你好,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承包应当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才可以,否则,程序违法,承包行为无效,此份合同可以依据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求宣告合同无效,如果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来电咨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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