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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子女的家庭纠纷

 07-09 13:52  悬赏 20  发布者:ALLEN可…… 给我留言 地区:重庆-万盛 回答:(2)
继父甘某二十年前与我母亲结婚,十六七年前因自家没有住所,需要农村修房子甘某不出钱,我母亲遂与甘某离婚,离婚时我母亲付给甘某一千元整(甘某所谓的青春损失费),离婚后甘某把钱用完了,又来找我母亲复合,母亲出于同情此人后一直生活在一起(未办在婚手续),十三年前我母亲得病去世(安葬费都是我方亲戚东拼西凑而来,甘某也未出钱安葬),母亲死后我属于孤儿(得到政府低保户资格)每月从最初的几十元,到后来的一百多,两百多点这样,维持我的学业与生活费。我也与甘某生活至今,读书出来后我前年买房子甘某也出钱大概两万左右,从我记事起甘某醉酒就特别严重,多次劝阻不听,因种种原因导致甘某动刀威胁我(经派出所处理后妥协),现在我与甘某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
  现在双方亲朋协商我给甘某一万五千元整,双方各自生活,不在有任何瓜葛,作为把此事了结了。
  疑问1:以后甘某出现什么情况我还有什么责任没有吗?
  疑问2:一万五千元整给了甘某,以后甘某生疮害病我还需要承担什么吗?
  疑问3:法律角度来说我与甘某现在还存在什么关系?
  疑问4:我给甘某一万五千元整,双方协议应该怎么写(规避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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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07月09日 14时14分
如你所述,你与甘某无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关系;若不再共同生活则甘某的行为与你没有关系,你无须对其承担责任;你给甘某一万五千元应该是作为其对你买房的还款?只要写清楚你们之间约定的该费用性质即可。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感谢您的意见及建议!!!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7-09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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