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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

广东-广州 07-09 20:23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五)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设、施工等单位在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距离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内的房屋; (三)地铁、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工距离施工边缘2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在城中村,我的邻居拆屋建后钻桩灌水泥后我发现自己的房子出现裂缝,请问上述规定能否要求对方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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