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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看下这个事由写的有什么不妥?谢谢

北京 04-09 13:14  悬赏 20  发布者:TrJ3465 回答:(6)
事实和理由  2009年4月原告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2010年7月又向贵院二次诉讼,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05年4月分居至今,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被告双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一直以来,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不和,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分居按起诉时间起已满二年,实际分居已达五年之久,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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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4-09 14:38
建议取得相关证据委托律师来办理。
回复时间: 2011-04-09 13:16
呵呵 你真搞笑 写的东西也让律师来看 要不你就委托律师帮你操作 要不就帮你写诉状
回复时间: 2011-04-09 13:25
建议直接委托律师代理或代书。
回复时间: 2011-04-09 13:29
建议带齐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得到详细分析。
回复时间: 2011-04-09 13:49
你写的内容必须有证据支持,才能判决离婚.
回复时间: 2011-04-09 16:21
建议您可委托律师代为草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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