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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拆迁应该吗?
山东 06-21 15:20 悬赏 20 发布者:zzx 给我留言 回答:(1) 炉房社区自建住宅楼拆迁安置方案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青岛市政府《关于加快李沧区建设带动市区北部发展的决定》,为加快李沧区的发展,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市委市政府将金水路拓宽改造工程列入今年全市的重点工程,根据规划,需要对我社区自建楼进行拆迁安置。为积极配合政府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经社区两委研究决定对该自建楼予以拆除。社区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李沧区城市建设有关问题会议纪要》(2008第11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拆迁安置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委托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委托拆迁人是指炉房社区居委会,被拆迁人是指炉房社区自建住宅楼的居民户。
第三条:拆迁时限,以委托拆迁人(炉房社区居委会)发布的拆迁通知为准。
第四条:安置方式接合社区旧村改造一并安置。为确保住户早日回迁,年内完成工业用地性质的调整,同时加大招商力度,力争23年启动旧村改造。
第五条:本次拆迁的房屋,采取住宅房屋补偿的方式进行安置,储藏室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
第二章
第六条:拆迁面积的确定:依据原村委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协议中载明的建筑面积及相关资料,由先关部门进行确认(不包括储藏室)
第七条:安置面积的确定:住宅房屋及阁楼以确认的拆迁面积为准,按1:1的比例确定安置房屋和阁楼面积;
第三章 安置办法
第八条:安置用房屋为多层住宅。
1、 被拆迁人按原拆迁的房屋的单元、楼层、面积、进行对号对位安置。
2、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必须缴回与原村委签订的原始购房协议、缴款收据和相关手续,以保证社区居委会办理新房相关手续。
3、 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最终以房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数据为准。
4、 第九条:附属设施(储藏室)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照(青政发(2004)第25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条: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违法建站不享受过渡费,为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经两委研究凡在《拆迁通知》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并按时搬家交
1、的被拆迁人,依据所签订协议和腾房时间的先后顺序,按下列标准奖励
在6月13日---6月22日内签订协议,并腾房交钥匙的被拆迁人,每户给与36个月的一次性搬家费作为奖励。储藏室全款退还,并给予3000元奖励。
2、在6月23日6月25日内签订协议,并腾房交钥匙的被拆迁人,每户给予24个月的一次性搬家费作为奖励。储藏室全款退还,并给予2000元奖励。
3、在6月26日---6月27日内签订协议,并腾房交钥匙的被拆迁人,每户给予12个月的一次性搬家费作为奖励。储藏室全款退还,并给予500元奖励。
4、超过6月28日仍不签订协议并腾房交钥匙的被拆迁人,其房屋将作为违法建筑,申请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强制拆除,无任何补偿。
第十一条:在《拆迁通知》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按时搬家交房的被拆迁人,由社区协助其办理新房的相关手续,办理费用由被拆迁人按上级规定交纳。
第十二条:未按《拆迁通知》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未按时搬家交房的被拆迁人,社区两委将从次月停止一切福利待遇。借拆迁之机寻衅。滋事,影响社区拆迁进度,给其他人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据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安置房屋的位置位于社区统一改造居民安置社区内。
第十四条:拆迁补偿房屋的建设标准与社区居民安置房一致。
第十五条:如果在三十六个月内未完成回迁,社区将视情况按月或季度正常支付租房费用。
第十六条:有买卖纠纷的被拆迁人,应在拆迁规定的时限内自行解决,不能解决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社区两委决定。
本《方案》解释权归炉房社区居委会。
炉房社区居委会
2009年6月12日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青岛市政府《关于加快李沧区建设带动市区北部发展的决定》,为加快李沧区的发展,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市委市政府将金水路拓宽改造工程列入今年全市的重点工程,根据规划,需要对我社区自建楼进行拆迁安置。为积极配合政府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经社区两委研究决定对该自建楼予以拆除。社区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李沧区城市建设有关问题会议纪要》(2008第11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拆迁安置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委托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委托拆迁人是指炉房社区居委会,被拆迁人是指炉房社区自建住宅楼的居民户。
第三条:拆迁时限,以委托拆迁人(炉房社区居委会)发布的拆迁通知为准。
第四条:安置方式接合社区旧村改造一并安置。为确保住户早日回迁,年内完成工业用地性质的调整,同时加大招商力度,力争23年启动旧村改造。
第五条:本次拆迁的房屋,采取住宅房屋补偿的方式进行安置,储藏室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
第二章
第六条:拆迁面积的确定:依据原村委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协议中载明的建筑面积及相关资料,由先关部门进行确认(不包括储藏室)
第七条:安置面积的确定:住宅房屋及阁楼以确认的拆迁面积为准,按1:1的比例确定安置房屋和阁楼面积;
第三章 安置办法
第八条:安置用房屋为多层住宅。
1、 被拆迁人按原拆迁的房屋的单元、楼层、面积、进行对号对位安置。
2、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必须缴回与原村委签订的原始购房协议、缴款收据和相关手续,以保证社区居委会办理新房相关手续。
3、 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最终以房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数据为准。
4、 第九条:附属设施(储藏室)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照(青政发(2004)第25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条: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违法建站不享受过渡费,为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经两委研究凡在《拆迁通知》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并按时搬家交
1、的被拆迁人,依据所签订协议和腾房时间的先后顺序,按下列标准奖励
在6月13日---6月22日内签订协议,并腾房交钥匙的被拆迁人,每户给与36个月的一次性搬家费作为奖励。储藏室全款退还,并给予3000元奖励。
2、在6月23日6月25日内签订协议,并腾房交钥匙的被拆迁人,每户给予24个月的一次性搬家费作为奖励。储藏室全款退还,并给予2000元奖励。
3、在6月26日---6月27日内签订协议,并腾房交钥匙的被拆迁人,每户给予12个月的一次性搬家费作为奖励。储藏室全款退还,并给予500元奖励。
4、超过6月28日仍不签订协议并腾房交钥匙的被拆迁人,其房屋将作为违法建筑,申请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强制拆除,无任何补偿。
第十一条:在《拆迁通知》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按时搬家交房的被拆迁人,由社区协助其办理新房的相关手续,办理费用由被拆迁人按上级规定交纳。
第十二条:未按《拆迁通知》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未按时搬家交房的被拆迁人,社区两委将从次月停止一切福利待遇。借拆迁之机寻衅。滋事,影响社区拆迁进度,给其他人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据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安置房屋的位置位于社区统一改造居民安置社区内。
第十四条:拆迁补偿房屋的建设标准与社区居民安置房一致。
第十五条:如果在三十六个月内未完成回迁,社区将视情况按月或季度正常支付租房费用。
第十六条:有买卖纠纷的被拆迁人,应在拆迁规定的时限内自行解决,不能解决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社区两委决定。
本《方案》解释权归炉房社区居委会。
炉房社区居委会
200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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