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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北京 07-11 11:19 悬赏 0 发布者:王焕丰 给我留言 回答:(23) 一笔工程欠款,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分期还,因被执行人困难到期还剩100万没还清,由于原告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书面申请法院恢复执行。而法院也没有间断对被告的强制执行。被告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原告没有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文书,依照法律规定法院不能强制执行。法院重新作出裁定,继续强制执行。对此被告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这时省高院作出裁定:撤销中院裁定,和解协议到期后,原告向法院没有提出恢复执行。法院对被告不能采取强制执行。请问:原告是否能按照和解协议重新起诉?有没有法律依据?这方面的诉讼时效有规定吗?手机13803175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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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11 11:38
从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满后,您需要在2年内申请法院执行,否则,您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权利,无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只能和对方协商解决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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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11 12:17
要求继续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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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11 16:17
不需要重新起诉,只需要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即可。当然,前提是,不能超过和解协议约定期满的两年内。超过两年的,将不能再获得法律保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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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11 20:55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执行和解是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对生效法律文书的一种履行方式,是当事人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变更,是权利人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因此,执行和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完全靠当事人自觉履行,所以就会出现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依据本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是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是被执行人。还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一旦法院决定恢复执行的话,执行的是原生效的法律文书,而非执行和解协议。
所以说执行和解失败后需要当事人一方来申请的,申请后回复的是原来内容的执行,不是和解的数额的。
其次,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第267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2、《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所以说,从和解的履行期限满后两年内都可以执行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也欢迎来电咨询的
首先,执行和解是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对生效法律文书的一种履行方式,是当事人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变更,是权利人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因此,执行和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完全靠当事人自觉履行,所以就会出现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依据本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是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是被执行人。还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一旦法院决定恢复执行的话,执行的是原生效的法律文书,而非执行和解协议。
所以说执行和解失败后需要当事人一方来申请的,申请后回复的是原来内容的执行,不是和解的数额的。
其次,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第267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2、《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所以说,从和解的履行期限满后两年内都可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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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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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13 10:45
你好,被告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无论过了多长时间,都不在什么过时效的问题,也不存什么法律障碍,直接书面申请法院按原判决恢复执行即可,这种做法,法律依据极其的明确,无需要担心。
- [北京-海淀区]
- 徐卫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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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11 11:27
你好,有时效。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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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11 11:45
你好
1、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根据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所以,在被告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原告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所以,从被告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那天起,有两年的期间,而且该期间可以中止、中断。
1、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根据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所以,在被告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原告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所以,从被告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那天起,有两年的期间,而且该期间可以中止、中断。
我的补充: 2015-07-11 13:03
3、所以,如果时间还未超过2年,你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如果时间超过2年,但你一直都在向对方主张权利,时效中断,那么你现在也是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
- [广东-深圳]
- 雷衍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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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11 12:04
非常遗憾。依据目前法律,此纠纷不能重新起诉了,也无法强制执行。在无担保的情况下和解不足取。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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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11 12:21
如果和解协议到期后一直在追索,可以按和解协议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和解协议。
- [辽宁-铁岭]
- 任玉山律师
- 28097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7-11 12:29
你好!
首先,法律依据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7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第468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2、《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其次,根据以上规定,你无需重新起诉,可以在2年内内,申请回复执行即可。
希望我的解答你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或微信联系。
首先,法律依据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7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第468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2、《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其次,根据以上规定,你无需重新起诉,可以在2年内内,申请回复执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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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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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11 12:56
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 [青海-西宁]
- 凌爱军律师
- 28688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7-11 13:21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针对工程款问题,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双方达成了和解,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还清,原告没有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且法院也没有中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根据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因此,本案中,因为执行和解导致执行中断。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因此,如前所述,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因此,您申请恢复执行即可,不需要重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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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针对工程款问题,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双方达成了和解,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还清,原告没有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且法院也没有中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根据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因此,本案中,因为执行和解导致执行中断。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因此,如前所述,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因此,您申请恢复执行即可,不需要重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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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青岛]
- 徐志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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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11 13:36
1、原告(应该是申请执行人)不能按照执行阶段的和解协议,重新起诉,没有法律依据;2、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3、申请恢复执行的法律依据和期间的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第230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和最高院司法解释第467、468条的规定:“第四百六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第四百六十八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4、建议你们马上申请恢复执行;祝你们好运。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和最高院司法解释第467、468条的规定:“第四百六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第四百六十八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4、建议你们马上申请恢复执行;祝你们好运。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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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11 14:40
是执行和解协议还是和解协议,针对执行和解协议再起诉属于一事不再理的,建议协商解决的。如果发是后者,可以起诉的
- [北京-朝阳区]
- 赵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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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11 15:31
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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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11 15:54
您好,很高心为您解答。
1、这主要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所以首先需要明确自最后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至今有没有超过两年,没有超过两年则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超过了两年,则看有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主要包括己方起诉、请求、对方允诺,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
2、如果目前没有中断事实,那么建议你请专业律师协助你制造一个中断是由,毕竟程序和技巧方面律师会更专业些。
3、总之,只要技巧运用得当,申请强制执行是不会失去诉讼时效的。
1、这主要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所以首先需要明确自最后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至今有没有超过两年,没有超过两年则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超过了两年,则看有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主要包括己方起诉、请求、对方允诺,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
2、如果目前没有中断事实,那么建议你请专业律师协助你制造一个中断是由,毕竟程序和技巧方面律师会更专业些。
3、总之,只要技巧运用得当,申请强制执行是不会失去诉讼时效的。
- [辽宁-本溪]
- 任德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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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11 16:55
可以使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辽宁-大连]
- 张德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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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11 18:28
你好,有时效。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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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11 21:06
一、可以按照和解协议重新起诉,理由如下:
1、从理论上说,和解协议具有最低限度的私法契约的法律效力,因履行和解协议产生的纠纷属于一般民事纠纷的范畴,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1997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中指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和解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处理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致使逾期申请执行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双方当事人于判决生效后达成还款协议,并不能引起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的更改。债权人超过法定期限申请执行,法院仍立案执行无法律依据。债权人的债权成为自然债,可自行向债务人索取,也可以债务人不履行还款协议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具体文件内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粤高法执请字第36号《关于深圳华达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东部实业有限公司一案申请执行期限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便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双方当事人于判决生效后达成还款协议,并不能引起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的更改。本案的债权人超过法定期限申请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立案执行无法律依据。深圳华达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成为自然债,可自行向债务人索取,也可以深圳东部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还款协议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复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二、在可以和解协议重新起诉的前提下,同样适用诉讼失效2年的规定,建议特别注意该期限。
三、最后要说的是,高院的裁定是符合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但对该规定本身,理论和实务界是有争议的,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考虑,这样的时效规定对债权人来说太过苛刻。
以上法律意见,希望您能采纳。
1、从理论上说,和解协议具有最低限度的私法契约的法律效力,因履行和解协议产生的纠纷属于一般民事纠纷的范畴,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1997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中指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和解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处理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致使逾期申请执行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双方当事人于判决生效后达成还款协议,并不能引起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的更改。债权人超过法定期限申请执行,法院仍立案执行无法律依据。债权人的债权成为自然债,可自行向债务人索取,也可以债务人不履行还款协议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具体文件内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粤高法执请字第36号《关于深圳华达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东部实业有限公司一案申请执行期限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便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双方当事人于判决生效后达成还款协议,并不能引起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的更改。本案的债权人超过法定期限申请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立案执行无法律依据。深圳华达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成为自然债,可自行向债务人索取,也可以深圳东部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还款协议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复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二、在可以和解协议重新起诉的前提下,同样适用诉讼失效2年的规定,建议特别注意该期限。
三、最后要说的是,高院的裁定是符合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但对该规定本身,理论和实务界是有争议的,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考虑,这样的时效规定对债权人来说太过苛刻。
以上法律意见,希望您能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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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11 22:16
要求继续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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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12 09:33
您好!不能重新起诉,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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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14 08:50
有时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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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7-15 08:55
建议您要求恢复强制执行,可以运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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