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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母娘付首付买房,没有公积金,想用女儿的公积金贷款,本来购房合同写丈母娘和女儿,但是开发商办理手续

 07-15 09:34  悬赏 0  发布者:网友地区:海南-海南 回答:(1)
:丈母娘付首付买房,没有公积金,想用女儿的公积金贷款,本来购房合同写丈母娘和女儿,但是开发商办理手续过程中被房管所告知写母女俩名字不行,产权不明晰。于是考虑只写女儿名字,女儿已婚,办理贷款时需查询女婿信用,结果女婿信用不合格,不能贷款。于是开发商给女儿办理了假的单身证明,合同写女儿名字,完成了房管所的手续,按揭是女儿的公积金,每月从女儿名下银行卡扣款。贷款下来之后,丈母娘、女儿、女婿签订协议,主要内容是说房本在女儿名下只是为了使用公积金,但是每月丈母娘把贷款现金给女儿,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为丈母娘一人所有,女儿和女婿不享有任何权益。想咨询这个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如果女儿女婿离婚,女婿能否因房本是女儿名字且贷款在女儿名下而索要分得房产?当时开发商办理的假单身证明会不会影响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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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年07月15日 09时42分
(1)房屋属不动产,不动产对外宣誓权利的载体为房产证,因此房屋所有权归女儿;(2)三方协议可以证明购房实际出资为丈母娘;(3)如发生纠纷,房屋所有权归女儿,没有特别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房产,法律退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女婿有权主张分割,到时分割房屋时丈母娘只能按照协议要求取得房屋者支付相应部分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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