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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一年级学生在体育课意外造成同学受伤

 07-15 22:57  悬赏 0  发布者:200804…… 给我留言 地区:辽宁-大连 回答:(4)
15年3月,孩子未满7周岁(2008年4月5日出生),上一年级,在学校上体育课自由活动期间和同学跑闹,把同学推倒,造成对方孩子脑振荡及左眼眶骨折。
前期治疗我们垫付了医药费,对方家长听北京专家建议暂时不动手术。现在要求赔偿误工费,营养费并签一份几年内孩子如果因为这事再需要动手术需再支付费用的协议。
因为孩子的年龄太小,针于在学校造成同学受伤这种情况,想了解一下这个事件学校和我们的责任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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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辽宁-沈阳]
  • 隋新律师
  • 电话:13998889052
  • 364601积分
回复时间:2015年07月16日 07时51分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7-16 00:01
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5-07-16 07:46
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回复时间: 2015-07-16 09:08
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评论者:20080405 给我留言
时间:2015-07-17 19:54
非常感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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