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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

新疆-博尔塔拉 07-18 00:07  悬赏 0  发布者:普乔仑 给我留言  回答:(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普·乔仑,女,1972年12月5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65272219721205052X,农民,住所精河县托里乡伊克都格村一队。邮编:833303,电话:15699098303。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巴·蒙尕,女,1964年8月17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652722196408170529,农民,住精河县托里乡伊克都格村一队。,邮编:833303,电话:15109093202。
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2014)精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2014)博中民一终字第292号民事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请求撤销(2014)精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2014)博中民一终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
一、申请人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且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再审。
1、原再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已支付完毕全部房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再审申请人认为,1998年4月,申请人(父亲索德曼)与被申请人(姐父希力克)之间以口头形式约定将自己使用的宅基地及两间房屋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而后以同价转让给被申请人的陈述不实,因为至今尚欠1000元未交纳。被申请人并没有提供其它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见再审正卷第5页第二自然段)由于两人之间存在亲戚关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故该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具有证明力,但合同成立与生效并不等于合同义务的履行。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原再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已支付完毕全部房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原再审法院认定涉案争议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归被申请人所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申请人2013年9月9日擅自在申请人父亲的宅基地上建房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原一二审法院在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却认定为合法明显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享受政府住房补贴是国家给每个村民的政策,但不能导致在被申请人父亲的宅基地上建房是合法行为。2012年12月26日现任村委会并没有给被申请人办理宅基地过户手续以及当地国土局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第41号要求被申请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情况下撤自建房的违法侵权行为。(见再审正卷第6页第一自然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且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依法应当再审。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证人证言及主要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依法应当再审。
原一审的判决及再审和二审判决自相矛盾,在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的姐夫(夏 希力克)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庭审又作为证人参加庭审其身份问题在二审判决中又是中间人?其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属程序违法。
但原审和二审法院却没有对被申请人的身份进行纠正,显然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因原审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组织质证导致认定案件事实错误,因此,依法应当再审。
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再审。
再审申请人有权对自己提供证据的来源作出说明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二审法院却认为申请人对自己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否认其证据为自认,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父亲之间形成的房买卖合同关系有效,显然错误适用了法律,(见二审正卷第5页第三自然段)本案房屋转让口头协议之间不存在,法院应查明本案事实确定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为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有关规定,依法应当再审。        这个案子法院为什么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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