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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可否主张经济补偿,补偿额度多少?

江苏-徐州 04-15 19:43  悬赏 0  发布者:朱蓉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所在的公司为一家外资物业企业,总公司注册地在上海。我于2010年11月4日到该公司的徐州分公司报到,2010年11月5日正式上班。现该分公司的物业管理合同于2011年4月15日到期,2011年3月30日该公司发函至对方决定终止合同。2011年4月6日分公司管理处召开员工会议,告知员工合同结束,要求终止劳动关系。在我与该分公司劳动期间内,该分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且违规收取服装押金200元。请问我该如何维权,还需要到上海总公司注册所在地投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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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4-15 19:47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的双倍工资补偿、解除劳动关系的的经济补偿及未交社保的损失
回复时间: 2011-04-15 19:57
申请仲裁。上海没问题,徐州应也可以,去仲裁机构咨询即可。你的情况,值得去仲裁。
回复时间: 2011-04-16 08:52
建议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权。如需帮助可以联系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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