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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陕西-商洛 04-15 22:02  悬赏 5  发布者:宁远88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母亲于2011年4月2日,在过马路时被一超速行驶的小汽车撞倒,司机肇事后驾车逃逸,经过多方查找,现以查到该车型号,牌照与车主信息,交警部门却叫我们家属自己去找车,请问司机这种行为是否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在车主不主动协助交警部门调查案件的情况下,是否应该将此案移交公安部门侦破处理?或者我们还有什么更好更有效的方法来处理此事?
问题补充:
目前嫌疑肇事车辆没有找到,但已查到嫌疑车辆车主的信息,

但是嫌疑车主不来协助调查,交警说嫌疑人不来协助他们也没办法让我们继续等待,


请问我们是否只能这样等下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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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4-18 10:01
逃逸全责。
回复时间: 2011-04-15 22:16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
  第三十三条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后,应当按原范围发出撤销协查通报。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交警叫你们家属自己去找车,显然是错误的,属于推卸责任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你们家属可以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必要时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交警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1-04-16 05:51
逃逸全责,是否涉嫌犯罪另当别论
回复时间: 2011-04-16 11:23
伤势如何?不严重的话属于交通事故,涉及民事责任赔偿问题。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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