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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这样判善意取得合理吗?

广东 04-16 09:29  悬赏 15  发布者:纠结者 给我留言  回答:(1)
A有一房屋,30年前去世后,其妻B及四子女共同继承房屋,一直未分割。但因长期定居在外地,房屋由B之弟C看管居住。B现已去世。多年后,子女们现想要回祖屋,遭C拒绝。子女们向法院申请确权。C称B生前已把房屋卖给他了,(没有买卖合同,只有B生前写的一份证明,用于给C办理房产证的)且已办理了房产证。一审中,法院认为C已支付合理价格,并取得房产证,判定C为善意取得,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问题一: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C作为B弟弟,四子女的亲舅舅,明知房屋是A的遗产,在四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买了房屋,为何一审还是判为善意取得?(买卖时,四子女均已成年)C的解释是他不懂法,以为自己姐姐是唯一继承人,这样的理由能成立吗?
问题二:四子女已申请上诉,因为时间比较久了 有二三十年了,一审中,被告律师提出时效问题,法院没有采纳,驳回请求中也未提及时效,二审中会被重提吗?推翻一审判决的可能性大吗?
问题三:B的证明中称交易价格为260元(1982年卖的,两间平方,加一厨房,共42平米),1983年,C把其中一间(大概18平米)以350元的价格卖个他人,20年前的房屋升值没那么快吧?能以此推理B,C当时买卖价格低于市场价吗?
问题补充:
B无权处分,属于表见代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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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4-16 09:41
按照你所说的事实。法院判决为善意取得合法。因为《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一是要给付了等价,二是已经办理更名过户。此案中符合这个规定。还有就是,关于该房子的处分,你母亲相对于您舅舅是表现代理。关于诉讼时效,二审中有主张就会被重提。三,房子交易价格为协商价格,你要是主张低于当时市场价格,你就要向法庭提供当时市场价格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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