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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残问题及其他

 04-17 21:25  悬赏 0  发布者:回益新 给我留言 地区:天津-天津 回答:(1)
1971年我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期间患上职业病,久治未愈。1979年病退回津并进入毛巾一厂工作。2010年在天津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职业病),伤残四级并享受相应待遇。问题一,是否可以申请军残或转为军残待遇?问题二,由于毛巾一厂濒临倒闭。于1990年下岗回家,至2002年与该厂解除劳动合同失业回街道,期间该厂没有支付任何工资和其它待遇。我是否可以向该厂追偿工资和其它待遇?问题三,我现在是40、50公益协管员并以现工作单位申请的工伤认定,我可否向现单位残疾生活补足费或营养费?问题四,如果现单位和毛巾一厂以我是在兵团期间染上职业病为由拒绝上述请求怎么办?谢谢!以上问题最好请在津律师解答以便联系咨询。联系:85344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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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赵亮律师
  • 电话:13801393564
  • 276273积分
回复时间:2011年04月18日 12时30分
应该是咨询民政部门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应该问民政部门。谢谢!其它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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