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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强奸案中,男方和女方自愿发生了性关系,(那女的和男方的朋友是保养关系

北京 07-21 13:45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8)
在一起强奸案中,男方和女方自愿发生了性关系,(那女的和男方的朋友是保养关系,那女的是小姐)在男方走的时候,女方说明天见,就这样,男的走了。第二天,女的让她的领班给保养她的那个男的打电话,让转告男方,拿2000元来处理事,不让就报警,(她在报案之前说不给钱就报案,告强奸的电话录音我们有)由于电话没有打通,那女的就报案了,说男方强奸她了。(她给刑警队的口供大概是这样的:说在她不情愿的情况下,男方将她压到在床上,把她的手机扔到底上,将她强奸,事后她就把牙刷刚摔烂,准备自残,被我拉住了)在她报案后的第三天,男方的朋友(就是保养她的那个男的)就给女的电话,女的先是说你朋友强奸了我,最后又说你们给我一万五千元,她走人,剩下的事情你们自己解决,说我们给她钱,她给我们写个收条。电话录音还提到,男方是否使用暴力,女的说没有用暴力。在还有她胳膊上的伤,是怎么回事,女方说是自己不小心划伤的,与男方没有关系,说她说的这些事给刑警队打了个“眼俭(意思是撒谎,骗人的意思)”电话录音里面还提到,说不给钱就叫男方去坐牢,还提到她之前的事情,她用同样的方式,诈骗对方一万元,说她上次没有证据,这次她有证据,所以她这次多要些钱。女方以去刑警队给男方该口供的条件下,先后骗去男方7000多,男方叫她写个收条,女方不写,说她上个事情都没有写收条,她最后把事情的经过性写了出来(我与木木发生关系是自愿的,是金钱交易,她现在良心发现了,去刑警队说明情况,如果不去,男方可告他诽谤)女方在报案之前要钱的电话录音和女方报案后所说的,和要钱的电话录音我们都有,请问这些证据可以证明不是强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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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7-21 13:50
双方自愿不构成犯罪
回复时间: 2015-07-21 13:55
您好,从您描述的案情来看确实比较复杂,建议拿着材料到律所让律师看看。如需帮助可致电。
回复时间: 2015-07-21 13:56
您好,双方自愿不构成强奸,建议委托律师提供帮助
回复时间: 2015-07-21 14:00
可以证明
回复时间: 2015-07-21 14:20
双方自愿不构成强奸,建议委托律师帮助自己
回复时间: 2015-07-21 14:41
若女方已满14岁,双方自愿不构成强奸
回复时间: 2015-07-21 14:56
你好,自愿的不构成犯罪的
回复时间: 2015-07-21 16:15
您好,双方自愿不构成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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