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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管辖权问题

山东-济南 04-18 21:42  悬赏 10  发布者:SDLL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于2009年5月到西安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签订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考核工资、绩效工资和各种福利及补助,合同规定每月一发。第一个月发了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从第二个月起,公司单方面说绩效工资改为一季度发放一次。我于2010年4月经公司同意离职。可他们6月份发第一季度绩效工资时,却没有我的。公司解释是凡是离职人员均没有绩效工资,他们这样的解释合理吗?后来,我多次发短信给公司主管工资的副总(是总经理的妻子,该公司实为私营企业)催要我的绩效工资,他们均不予理睬。反而诬陷我说我短信骚扰,我认为这是正常的讨薪行为。而西安新城区法院认为发短信是人格侵权,居然受理了此案,我认为很滑稽。我家是山东济南的,公司有我的身份证复印件。我觉得,即便公司想以短信侵权起诉我,也应该在被告所在地(即山东济南)。请律师帮忙,西安新城区法院对此案件有管辖权吗?这算得上短信骚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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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4-18 23:44
1、如果案件属于侵权,则对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2、根据材料显示,不应定为骚扰。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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