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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情况:城市道路,水泥路面,交岔路口。事故发生经过:当事人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肇事路段交岔路口左转弯

江苏 07-23 23:03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道路情况:城市道路,水泥路面,交岔路口。事故发生经过:当事人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肇事路段交岔路口左转弯,遇我驾驶的直线行驶的两轮摩托车,因当事人没注意安全,没让直行的摩托车先行,致两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受伤,且伤势严重。过错: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岔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摩托车驾驶人的过错:没戴安全头盔上路行驶和超速行驶。现在,判定,小型汽车驾驶人负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人负次要责任。我想知道这个划分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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