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李波  年遇春  李仁红  陈皓元  朱建宇  
已解决问题

关于发现装修公司的潜在风险因素后,是否可以申请退还定金

 07-24 10:59  悬赏 0  发布者:xuxuli……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广州 回答:(10)
事件描述:
    2015.7.19和装修公司谈了装修的意向,该公司一直宣传他们现在的优惠政策是0元装修,并标榜自己是有雄厚力量的正规公司。总价13万9千的装修费用可以在装修完成后次月开始,每月返还,累计返还12个月将全部装修费用返还(实际13W9的单价是虚高了非常多的)。当场我们表示需要回家考虑一下,但是在装修公司不断的利诱底下(如楼盘首套送智能家装,及折扣优惠等),我们当场刷卡付了2万的“定金”。对方出具一张收据。
    当晚回家后上网详细搜索了该公司的资料,发现该公司不仅没有他们说的这么雄厚的实力,而且在销售上带有明显的传销痕迹。并且据一个行内相关人员透露,极有可能该公司会在返还一段时间后突然撤退。
    在发现上当受骗后我们立刻与对方联系,目前对方公司已经拒绝接听我们的电话了。
    请问各位律师我们还能否取回这两万元的定金呢?
问题补充:
因为系统无法针对律师的问题发布补充提问,所以还是直接在这里发问题的补充吧。

因为目前没有签订合同,所以根本没有向网上说的那样,出现是否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

请问这个类型的情况,如果我举报和提供线索报警的话?应该是向公安机关举报还是工商机关呢?

请问这个类型的情况,如果我举报和提供线索报警的话?应该是向公安机关举报还是工商机关呢?

网上搜到的知情人分享的信息:
A公司是14年才成立的公司,原结构是从B公司内部发生了一些问题,自己独立出去开的A公司,对外都是宣称是B公司的升级版,其实根本跟B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本身就不是一个系统的,很多业主都分不清楚是怎么事情,以为A公司就是B公司。现在他们跟中国家居一起搞的12年返还活动,说12年将装修的费用全部返还,这个只是一个噱头来的。
他们现在只是靠这个噱头去吸引客户,让客户觉得好像很好,赚了很多。
       但是懂得算账的人就清楚,百度一下(万家购物)就知道,所有的免费都是一个虚构出来的梦,只是提前将你的钱拿去做风险投资,如果赚得到那就可以说返还,如果赚不到那就是公司都倒掉了,那还去哪里还会给你返还呢?去哪里找人给你返还。
       现在他们根据这个噱头,所有工程都不打折,其实很简单,就是将单价调高一点,再将打折省下来的钱用做一个缓冲期,因为打个8折那10万的工程就省了1万多,你2年返还都没返还的一万多,如果他们2年之内投资失败了,那就是什么都没有了,钱都打水泡了,基本上也就是一个很美好的梦而已。而且说返还,那也不一定的,中国家居假如过两年说三星品高不讲信用,直接断掉合同,那所有的责任都是由A公司来承担,一个成立1年多的公司,谁敢保证说能存活12年?毕竟现在主要做返还还是靠中国家居的名义。
        而且现在A公司的市场基本也是在佛山,做了一年多工地问题也挺多,口碑只能说不是很好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07月24日 11时09分
你好!
首先,如果约定就是“定金”,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定金问题规定如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我的补充: 2015-07-24 11:29
其次,根据以上规定,约定为“定金”不应当退,但“订金”是月付款性质,可以要求退回。
最后,如果你有公司有欺诈证据,可以根据《民法通则》58条、《合同法》52条规定,主张“定金”从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已给付2万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构成欺诈行为一般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 (I)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还有,如果是传销,众所周知传销是违法的,但是否是传销要结合一下特征来认定:
  1、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

  2、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3、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或者返利。
如果符合以上特征,你可以报警。

希望我的解答你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或微信联系。
我的补充: 2015-07-24 11:37
对补偿问题答复如下:
1、虽没签订合同,但你的“定金”行为也是合同的从合同。
2、你如果主张合同无效,要到法院来确认。
3、对方公司的如果是传销性质,你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
我的补充: 2015-07-24 15:32
再次通过你的补充说明,涉及到非法融资问题,建议到公安经济侦查部门报案。能返脏更好,如果不能,你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定金"。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条理清晰有理有据。
今天跟对方联系,谈到退还定金的事以后对方就借故中断通话了。
可能需要律师提供我一个思路,到底应该从哪一步我的追偿行动呢?
另外装修款全额返还这个是否会违反到不正当竞争法呢?

另外如果通过委托律师的途径是否可以提高追偿的成功率?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7-24 11:07
若是发现该公司涉嫌诈骗,可以提供线索报警。
你们还没有签订合同,对方回避不肯退钱的话,你可以起诉,要求退还定金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
回复时间: 2015-07-24 11:10
如果有证据证明有虚假宣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或者解除合同。
回复时间: 2015-07-24 11:14
你好,是可以的,交定金不是签合同,退定金有技巧,希望你找对律师。
回复时间: 2015-07-24 11:37
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回复时间: 2015-07-24 11:43
可以报警,。也可以起诉要求退回定金。
回复时间: 2015-07-24 11:48
你首先向工商部门投诉,毕竟是属于消费过程产生的纠纷且对方行为涉嫌存在是传销的可能,如果工商不受理,你到公安机关报警对方涉嫌诈骗要求立案查处。
回复时间: 2015-07-24 12:33
如果你们合同没有签订,订金方面的协议也没有签订的话,从理论上讲,是可以要求对方退还所谓的定金的。
回复时间: 2015-07-24 13:50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定金问题规定如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如果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您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您要求返还定金的难度较大。
      其次,对方如果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而是在签订合同过错中存在欺诈,那么您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本案中,对方实际是存在欺诈行为,且以合法形式掩盖其融资或者侵占购房款之目的,因此,您可以收集证据后向法院起诉,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定金。这样的希望还是很大的。 
     最后,至于您认定为对方存在传销行为,您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然后由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最终追究组织该传销活动负责人的刑事责任,挽回您的损失。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回复时间: 2015-07-24 16:25
你好
    1、我认为本案首先需要分析你们现在之间的法律关系。现在你们之间并没有订立装修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装修合同关系,但你们之间实际交付了定金,成立了定金合同,双方之间属于定金合同纠纷,而且该定金属于定约定金。
    2、合同法规定了定金罚则,这个你肯定也是知道的。但要注意,定金罚则适用的前提是“一方当事人恶意违约,拒绝按照已经明确约定的条件订立主合同”。
    本案中,你们没有订立书面合同,那么对方就需要证明你这方恶意违约才行,如果对方没有证据证明的话,你是不用承担定金罚则的责任的,也就是可以要求退还定金。
    3、因为本案属于经济纠纷,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是出于非法占有的诈骗的目的,所以,去公安机关报案的话,公安机关一般是不给立案的。
    4、本案如果对方坚持拒绝返还定金的话,建议你直接起诉,根据没签订合同这一事实提出恰当的诉讼请求,具体的需要和律师协商,律师可以帮你。

给你提供一个案例,也是不想继续签订合同,但是成功要回定金的。

简议定金罚则的适用
2014-09-04 10:35: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芳
   【要旨】

  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实践性合同。按照我国《担保法》、《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中对定金的相关法律规定,定金合同依其性质和效力可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定金罚则适用于一方当事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当事人之间有立约定金合同且定金已实际支付,但一方当事人恶意违约,拒绝按照已经明确约定的条件订立主合同的,方能适用定金罚则。

  【案情】

  原告王茗、黄璨夫妇在网上见到被告刘顺利、文丽夫妇发布的二手房出售信息后,便电话联系到二被告实地查看了房屋。经口头协商,二原告表示愿意购房,并于2011年6月30日向二被告支付1万元买房定金。被告刘顺利即出具收据写明“收到购房定金1万元”字样。同年7月4日,被告刘顺利在其QQ邮箱里见到原告方发送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样本后,立即回信“合同内容异议太多,还需面谈。”此后,双方因在售房价格问题上产生争议,一直未能订立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于2013年7月具状诉至人民法院,以被告方将只值15万元左右的房屋以22万元高价出售,明显无意售房却一味拖延为由,请求判令二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并赔偿其因反复磋商此事而额外另租房居住两年产生的房租损失9000元。

  二被告答辩称,二原告在2011年6月多次实地看房后,双方口头约定房屋售价22万元,原告方在7月份交清购房款后被告方立即交房。原告方为表购房诚意在6月30日支付1万元定金。双方的房屋买卖交易已于该日达成,后因原告方一直以各种无理借口要求被告方降价售房,被告方拒不同意,而无法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方也因原告违约在先,且时逢近两年来市场房价下落而产生损失,其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定金、赔偿房租损失。

  【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口头协商转让房屋,因价格等原因未达成一致意见,既未按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签订书面房地产转让合同,也未支付房款或交付房屋,故原、被告双方房屋转让合同未成立,未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因此,定金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应当以债的存在为前提。由于本案双方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辩解因原告违约、无权要求被告退款的理由,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被告没有合法根据所取得原告所付现金1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原告请求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其房租支出9000元,因原告租房支付房租系正常生活支出,与缔结合同无直接法律因果关系,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一、限被告刘顺利、文丽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王茗、黄璨现金1万元;二、驳回原告王茗、黄璨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因定金合同产生纠纷,应当属于定金合同纠纷,原审适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当,应予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本案中王茗、黄璨夫妇向刘顺利、文丽夫妇交付1万元定金,且定金已实际交付,该定金合同有效,1万元的性质应属于立约定金。当事人间有立约定金合同且定金已实际支付,但一方当事人恶意违约,拒绝按照已经明确约定的条件订立主合同方能适用定金罚则。刘顺利夫妇主张适用定金罚则,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就房屋买卖价格等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也不能证明对方存在恶意违约,拒绝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应依法承担举证不利后果。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间的定金合同是否成立,以及能否依法适用定金罚则。

  【评析】

  定金作为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约定由一方在合同未履行前于应行给付数额内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形式。我国《担保法》第89条、《合同法》第115条均规定了定金担保及定金罚则,即“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兼有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的法律性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定金一般情况下具有证约效力、预先给付和抵销效力、担保效力。同时,根据《担保法》第90条、第91条之规定,定金合同除应当具备合同有效成立的一般条件外,还须具备有定金的实际支付、主合同有效、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等充要条件。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本案双方当事人虽仅口头协商房屋转让相关事宜,未签订书面协议,但根据《担保法》第90条“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之规定可知,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其成立不仅应有当事人订立定金担保的合意,而且应有定金的实际交付行为。原告方已于2011年6月30日支付被告方定金1万元,且被告刘顺利出具的收据写明“收到购房定金1万元”字样,虽然无法确定房屋转让交易价格,但无论是原告方主张“房屋只值15万元左右”,还是被告方辩称“双方口头约定房屋售价22万元”,原告方支付购房定金1万元均未超过涉案房屋争议交易价款的20%,故双方间已形成定金合同。依据《解释》第118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被告刘顺利出具“收到购房定金1万元”收据,确认了双方口头约定定金事实及原告方所支付的1万元的定金性质,且从本案实际情况分析,该1万元定金符合《解释》第115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规定的立约定金情形,即为确保主合同正式成立而在缔约前交付的定金,一方当事人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则适用该法条规定的定金罚则。故双方当事人均有权主张定金权利,但因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其已对涉案房屋转让价格达成一致意见,或因对方恶意违约而致书面房屋转让合同无法签订,故本案无法适用定金罚则。因定金具有从合同性质,而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主合同,亦未就该1万元定金如何处置达成一致意见,故二被告如继续占用该1万元定金无合法根据,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之规定,应予返还原告方1万元定金,否则即构成不当得利。原告方诉请被告方赔偿其因磋商购房而额外另租房居住两年产生的房租9000元,因被告方不存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且与本案无法律因果关系,故其诉请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作者单位: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广东深圳
河南郑州
福建厦门
福建福州
湖南长沙
四川成都
广东深圳
上海杨浦区
河北石家庄
最新回复律师
广东 深圳
人气:1836803
福建 厦门
人气:122914
广西 柳州
人气:704228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