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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给朋友钱了 朋友不还 起诉却不受理

山东-淄博 04-20 15:02  悬赏 10  发布者:10wdmc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是山东淄博的,我去年借给了一个朋友8万元,还有二个担保人,三个人都是国家的公务员,当时约定的月利息是3%,现在到期五个月了他不还我钱,我去起诉他,当地法院却不受理,说是高利贷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不予以立案!可是我的理解却是在国家规定四倍以内也就是2%左右法律应该是给予支持的,还有当时约定了违约金说是还不上的话就给我8万的违约金,我现在宁愿违约金一分也不要,利息给我1%也行,实在不行的话把本金要回来也行呀。我该怎么办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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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4-20 15:04
法院这样是不对的,你是淄博哪的啊?我可以给你代理啊。
回复时间: 2011-04-20 15:08
显然法院的说法是不对的,你们之间属于民间借贷,尽管约定利息较高,但民间借贷属于民事合同,合同法首先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你们的约定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作为合同向对方可以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调整。法院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时看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超出损失的30%,如果超出了30%法院才有权利调整,但调整的数额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范围。
综上,我认为法院不立案是错误,你可以通过向法院的相关领导反映该情况,或者要求法院给你出具书面的不予立案的通知,然后持该通知到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回复时间: 2011-04-20 16:19
1、根据法律规定,凡具有《民诉法》第108条规定之情形者,人民法院必须依法立案;2、因此,人民法院不立案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错误行为;3、违约金过高不是不立案的理由;4、人民法院不立案的,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不立案通知书,当事人可以持该文书向二审法院上诉;5、可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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