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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强奸场所

陕西 04-21 11:21  悬赏 0  发布者:766481…… 给我留言  回答:(5)
提供强奸场所并提供强奸场所者也进行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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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8604091120
  • 1194524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4-21 12:37
属于共同犯罪。
回复时间: 2011-04-21 11:29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建议及时向警方报案处理。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回复时间: 2011-04-21 11:43
是的,提供强奸场所构成强奸犯的共犯。
回复时间: 2011-04-21 14:13
强奸共犯
回复时间: 2011-04-21 17:24
属于共同犯罪。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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